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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老人想存50万的定期存款,可工作人员劝他购买了人寿险,还拿老人的手机帮忙操

许昌,老人想存50万的定期存款,可工作人员劝他购买了人寿险,还拿老人的手机帮忙操作办理了全部业务,承诺到期之后能有11万余元的收益。可是五年过去了,老人前去取钱,对方却说只能取出44万,本金直接亏损6万元。老人无法接受,要求按照当初的约定执行,但是当年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和老行长都已经不在岗位,有人退休、有人离职。老人只能去找现任行长沟通,现任行长表示并不清楚当年的承诺内容,万幸老人手里保留着前任行长手写的单据,写明按照4.5%的年化收益结算。虽然现任行长最终松口协商,但是提出了一个前提,要求老人不能再进行投诉。

当事人是一位高位截瘫的李先生,日常行动不便,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这五十万是他常年省吃俭用积攒下来的全部养老积蓄。

2021年,他带着这笔钱来到当地银行网点,想法很简单,就是办理定期存款,依靠利息安稳度过晚年。

网点工作人员看到老人行动不便,对各类金融产品完全不了解,就劝说老人放弃定期存款,推荐办理终身寿险,十分肯定地告知老人年化收益可以达到4.5%,五年下来收益能超过十一万,收益远高于普通定期存款,还手写了收益单据交给老人留存,当时的行长冯伟杰也为此做了口头担保。

老人为人老实,十分信任银行,区分不开存款和保险的差别,工作人员直接拿过老人的手机,替他完成了全部投保操作。

五年存款期限到期后,老人来到银行打算取出自己的积蓄,这才得知自己手里并不是存款单,而是终身寿险保单,如果此刻退保取钱,不仅拿不到当初承诺的高额收益,原本的五十万本金还会亏损六万元,仅仅能够取出44万。

没有收入的残疾老人根本无法接受养老钱无故缩水,立刻来到银行讨要说法。

可此时当年办理业务的员工、做出承诺的老行长,大多已经离职、退休或者调去其他岗位,没有人愿意承认当年的约定。

他只能找到现任行长沟通协商,这位现任行长处理问题比较消极,一直在推诿问题,反复表明自己不清楚多年前的口头约定,不愿意按照4.5%的收益标准兑付。

好在老人手里持有前任冯行长亲笔写下的4.5%收益凭证,凭借这份实打实的证据多次沟通之后,银行和保险公司才愿意让步,拿出了一套和解方案,并且出具书面保证,重新核算收益金额。

双方在今年7月16日敲定最终协议,按照年化3.98%计算五年零四个月的本息总额,合计结算606132元,约定在8月31日之前把所有款项结清。

但是这份和解协议附带了硬性要求,只要老人收下这笔钱款,就不能再进行投诉,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老人并不认可这种捆绑条件,即便对方同意打款,依旧选择拒绝这份限制条款,主动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许昌监管分局提交了正式投诉。

监管部门接收投诉之后,一边对接双方跟进后续事宜,一边启动内部核查工作,按照工作流程,会在15天以内给出初步回复,整体的调查结果会在60天之内对外出具。

很多人觉得钱款已经协商赔付,这件事就可以结束了,我们结合事实和相关法律客观分析这件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让他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想法的情况下进行民事交易,被欺骗的当事人有权利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这次交易。

对应到这个案件里,老人最初的需求只有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员刻意把终身寿险包装成存款产品,使用老人手机代为办理业务,承诺4.5%的年化收益,最终办理的业务和老人原本的需求完全不符,刚好符合这条法律的适用情形。

同时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不可以夸大产品收益、把保险产品伪装成存款误导消费者,这笔业务的销售全过程,需要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核查。

后续银行和保险公司主动进行调解,在7月16日确定按照年化3.98%结算,总金额606132元,约定8月31日全额打款,这是双方私下解决了资金纠纷。

但是这里要分清一个关键问题:私下协商赔钱和解,不代表之前不合规的销售流程可以免于检查追责。
和解协议里写明的收款后禁止投诉,只约束双方私下的民事约定,没办法阻拦监管部门开展正常的监督核查工作。

老人后续向监管部门提交投诉,监管按照规章在15天内答复受理情况、60天出具最终调查结论,主要就是核查当年的销售流程是否符合行业规章制度。

双方私下协商赔偿,只能解决金钱上的矛盾,当年办理业务有没有违反行业规定,该核查的依旧需要核查,这就是规章制度存在的意义。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素材来源于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