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一对情侣退房时,猛然在床边看见了用过的避孕套,当场要求退还一半房费。酒店懒得扯皮,打算拿20块钱快速了结纠纷,谁知这笔小钱直接惹怒了对方,说什么都不肯接受,好戏的反转就此登场。
7月14日,这对情侣带着自备的私密用品办理入住,整整一夜安安静静,吃喝休息一切正常,全程没有拨打过一次前台电话,房间里安稳得毫无波澜。
次日行李收拾妥当,房卡握在手心,一只脚都踏出了房门,二人仿佛瞬间点开了火眼金睛技能,目光精准锁定过道地面上的物品。
上一秒还在琢磨出门去哪里吃饭逛街,下一秒立刻切换成维权大戏主角,飞速掏出手机疯狂拍照,大声喊来酒店工作人员,咬定客房卫生糟糕透顶,硬性要求半价退房,分毫不让。
周围围观的路人全都下意识认为是酒店保洁偷懒漏打扫,店家理亏在先,顾客合理维权无可厚非。
酒店工作人员只想尽快平息事端,避免耽误后续客人入住,便拿出二十元现金,希望简单化解矛盾。
可在情侣眼里,自己索要的是半数房费,区区二十元完全是敷衍打发,自尊心完全接受不了,坚决拒收赔偿,死死咬住半价退款不肯让步。
在场所有人都等着酒店认亏赔钱,隐藏的疑点慢慢浮出水面。
但凡正常客人刚进房门撞见这类物品,早就心里膈应,第一时间找前台换房,压根不可能安心住上一整晚。
偏偏两个人睡饱休息完、打包完行李,临结账才猛然发现问题,这个时间点精准得像是提前彩排过剧本。
工作人员立刻调取房间入住记录,这间客房上一位客人是单独入住的女生,客观条件下不可能出现这类物品,直接排除了前任住客遗留的可能性,大家以为的保洁失误彻底站不住脚,众人还以为只是一场离奇的误会。
没想到最关键的线索藏在了客房垃圾桶里,工作人员找到了和地面物品完全匹配的外包装盒,刚好对应情侣自带私密用品入住的情况。
多条线索对照下来,既不存在酒店清洁失职,也没有外来人员遗留物件,物品的来历已经十分清晰。
酒店当即撤回二十元补偿,不再进行无意议协商。
情侣没能拿到预想中的半价房款,心有不甘,随即在预订平台投诉酒店,一场自编自导、卡点上演的闹剧彻底败露。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待这件事?
很多人第一个疑问:房间里查出异物,酒店就必须赔钱吗?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答案很明确,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退费的情侣,必须举证证明这件物品在入住前就已经存在,仅凭退房时拍摄的照片,达不到法定的举证标准。
还有人疑惑,入住期间全程没有反馈问题,只在退房时维权,具备法律效力吗?
住宿属于当场交付、当场查验的服务合同,入住全程没有提出异议,法律默认客房交付符合标准,事后拍摄的照片,无法倒推入住时存在卫生问题。
既然前一位租客是独居女性,垃圾桶里还有配套包装,在法律上该如何判定?
《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结合多项客观证据,按照民事案件高度盖然性的判定标准,能够排除酒店遗留物品的可能,举证失败的后果需要由索赔的情侣自行承担。
最后一个问题,酒店一开始愿意赔付20元,是不是等同于承认自己打扫出错?
《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小额补偿只是商家为了和解做出的让步,不能当作酒店存在过错的依据,酒店后续拒绝不合理退款完全合法合规。
总而言之,入住时及时留存证据的正常维权会受到法律保护,临近退房刻意发起的索赔,不符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智慧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