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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卖了15年,拆迁款还想再分?”内蒙古一女子当年为给患癌丈夫治病,以16万元

“房子卖了15年,拆迁款还想再分?”内蒙古一女子当年为给患癌丈夫治病,以16万元的价格卖掉一套146平方米的房子。谁料15年后,该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买家眼看将要拿到419万元补偿款,女子却突然找上门,要求分走一半。遭到拒绝后,她直接把买家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结果出乎不少人的意料!


2017年10月,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大三家村传出拆迁消息,魏思丽居住了十多年的院子经过测量评估,补偿总额达到419万余元。


这个数字看起来像一笔意外横财,可往前翻十五年,里面装着的不只是房价上涨,还有她陆续投入的几十万元和漫长的改建过程。


事情要从2003年7月说起,魏思丽当时33岁,刚刚下岗,既要照顾孩子,也想为家里找一项稳定收入。


她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卖房信息,地点靠近西城菜市场,便动了买下一处院子、修整后出租的念头。


卖房人刘亚云的生活也到了最困难的时候,丈夫患病后,家中积蓄被医疗费用耗尽,还欠下不少债务,她又要独自照顾两个孩子。


院里有两处老房,建筑面积分别为58.4平方米和87.7平方米,合计约146平方米,整个宅院占地557.8平方米。


刘亚云最初开价15.5万元,魏思丽了解她的处境后没有继续压价,反而多给了5000元,双方最终以16万元成交,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刘亚云拿到钱后偿还债务,又用余款维持生活,这笔交易在当时解决了她家的燃眉之急。


房子交付以后,魏思丽并没有等着土地自然升值,老房年久失修,部分区域已经无法正常使用,她开始借钱翻建、扩建,前后投入超过50万元。


原来只有约146平方米的房屋,后来增加了284.81平方米的新建部分,院里的实际建筑面积因此超过430平方米。


这些年里,刘亚云一家并没有否认交易,也没有要求收回房屋。魏思丽占有、使用并经营这处院落,双方甚至还保持过一段时间的来往。


房屋价格低的时候,合同平稳履行了十多年;真正的矛盾,是在拆迁补偿出现以后才突然爆发。


听说补偿可能超过400万元,刘亚云和家人找到魏思丽,希望从中分得一部分,双方没有谈拢,刘亚云一方随后把事情带进法院。


她抓住的法律问题确实存在:魏思丽属于城镇居民,而农村宅基地具有特定身份属性,原则上不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出售。


2018年5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这个结果,让刘亚云一家看到了拿回房屋和补偿款的可能,但法院当时并没有直接支持其分割拆迁利益的全部要求,因为相关补偿尚未最终落实。


合同无效,只解决了交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没有自动回答十多年投入和房屋增值该怎样分配。


拆迁补偿确定后,魏思丽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补偿利益享有权利。


法庭需要面对的,已经不是简单的“房子归谁”,而是另一笔更复杂的账:卖方明知房屋已经交付多年,为何直到拆迁才反悔;买方虽然不具备购买宅基地的资格,但十多年间投入的资金、建设的房屋和实际经营又该如何处理。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责任,刘亚云作为农村房屋的出售方,对宅基地交易限制应当更加清楚,却在取得16万元并履行多年后,因拆迁利益出现而反悔,因此承担主要过错。


魏思丽作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也没有尽到充分审慎义务,需要承担次要责任。


补偿款因此被拆成两部分处理,魏思丽后来投资修建的284.81平方米房屋,对应补偿约279万元,这部分来源于她自己的建设投入,归她所有。


原有约146平方米老房对应的补偿约140万元,则需要结合购房款和双方过错重新分配。


法院先保障魏思丽当年支付的16万元,再将原房剩余的约124万元增值利益按照过错比例划分。


刘亚云一方获得其中30%,约37万元;魏思丽获得70%,再加上16万元购房款和自己扩建部分的补偿,最终取得约382万元。


刘亚云一家想拿走大额补偿甚至全部房产的诉求,没有获得支持。


在我看来,这个判决最关键的地方,是没有把“合同无效”机械理解成“卖方退还16万元,买方交回全部利益”。


合同违反宅基地交易规则,应当被认定无效,这是法律边界;但卖方已经拿钱、交房并沉默十五年,买方又长期投入建设,法院同样不能允许一方借合同无效把他人的投入全部吞掉。


这类案件最容易造成误解的地方,就是把合同效力和财产结算混为一谈,合同无效,不代表过去发生的一切从未存在,更不代表任何一方可以不承担过错。


钱已经支付,房屋已经交付,建设已经完成,拆迁利益也已经形成,法院必须把这些事实逐项还原,再判断损失和增值如何分担。


这场官司也给类似交易提了醒。农村宅基地房屋不是普通商品房,买卖双方即使签了合同、付了钱,也可能因为身份限制留下法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