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尴尬!浙江温州,一女子在连锁超市买果干,食用时发现疑似半颗牙齿的异物!女子紧急维权,店员却只赔偿代金券,正当女子愤愤不平时,经他人提醒才发现,是自己的牙齿掉了!
卢女士是某家连锁超市的会员,两年来她的日常吃喝用度几乎都会在该店买,只因为她相信这里的品质肯定会比小店的更好,更有保障。哪怕就是出了问题,维权也要更简单些。
7月16日,卢女士如常在该店买东西,进入夏天后,她看到了许多关于芭乐的产品,无论是饮料或者甜品都看起来十分诱人。出于好奇心,卢女士也想尝尝这个颜色粉嫩的“高颜值水果”。
刚好卢女士停在了零食货架前,很快她就看到了一个包装精致的果干零食,包装袋上标着该店自有品牌的标志,以及芭乐果干的品名和“甄选”等词语,背面附有配料表,信息完备正规。
于是卢女士拿了几包果干放进购物车,这样小小的袋装果干刚好满足她尝尝鲜的想法,也方便与家人朋友分享这个时兴的水果违反。选完其他物品后,卢女士便推着购物车去结账。
令她没想到的是,那样小小的几袋果干居然价格不菲,一共要49.8元!不过卢女士考虑到果干是烘干后的成品,可能像牛肉干那样出品率不高,何况也算是品牌产品,所以贵些她也可以接受。
结过账的卢女士带着果干回家,就在当天下午,卢女士开封了一袋芭乐果干。果干虽然已经是烘干状态,吃起来有些硬度,但还是可以咬动的。
就这样,卢女士一边品尝着芭乐果干,一边做着手头的事情。就在此时她突然感觉不对,口中有一块咬不动的硬物!
卢女士皱起眉头立刻吐出口中的果干,果不其然,食物中真的有一块与其他红色果干完全不同的东西!卢女士把那块浅黄色的东西拿起来仔细观看,才发现好像是半颗牙齿!
卢女士顿时感觉反胃恶心,更觉得愤怒!本就是相信店方的质量才买的产品,居然发生这种事情!要知道食品中出现这样的异物不仅仅代表工厂卫生存在隐患,更有可能造成卢女士的健康危险!
卢女士冷静下来立刻拍照留证,并第一时间联系店方。令她心寒的是,店员却没有坦然承认物品存在质量瑕疵,反而话里话外隐隐约约暗示是卢女士开封以后自己放异物进去,想要以此获得补偿的。
失望透顶的卢女士不再与店家争论不休,退而求其次询问对方能够给出怎样的赔偿。毕竟按照食品法她是可以主张退一赔十的,但店家给出的回应是,因为是49.8元的果干,所以只能提供50元的代金券作为补偿。
不可置信的卢女士挂断了电话,将此事发布出去,提醒其他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更控诉该店家处理问题的态度令人失望。
随后调解员联系到卢女士了解情况,想要帮她维权。就在调解员看过果干和其中的异物后,发现了异常。类似牙齿的异物实在很大,甚至在果干中都十分显眼,应该不会是工人出于疏忽掉进去的。
与此同时,调解员注意到卢女士已经有四五十岁,于是调解员便顺口询问了一句,有没有可能是卢女士您本人的牙齿呢?
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卢女士闻言愣住,立刻去镜子前检查自己的牙齿,没想到,原本自己的松动的那颗牙齿真的不见了!
也就是说,卢女士其实是咀嚼较有韧劲的果干时用力过猛,造成了自己的牙齿脱落,而后误以为自己的牙齿是食品装袋中误放的异物。
这下可真是闹了一场大乌龙!倍感尴尬的卢女士立刻删除了帖子,但在评论区已经引起了一些网友对该品牌的负面评价。
不过店方负责人并未打算追责,他表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依旧会积极关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同时也希望消费者维权时再细心冷静一些。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在此事件中,店方属于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而卢女士在未查清事实,存有误会的前提下发表帖子避雷,影响了店方的名誉与公共评价。
因此,店方是有权利向卢女士追责的,不过超市方选择了不追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以后擦亮眼睛。
那么,你对于卢女士的行为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