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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男子跟妻子离婚之后,女儿判给了男子,后来男子也没抚养孩子,一直是孩子的姑姑

吉林,男子跟妻子离婚之后,女儿判给了男子,后来男子也没抚养孩子,一直是孩子的姑姑在带。孩子长大到15岁后,回到父亲身边,这个时候父女之间毫无感情,一言不合就是互怼,等到女孩长大到21岁的时候,矛盾彻底激发,女孩曾经表示你再碰我就告你侵犯我!二人长期不和,父亲最后竟然将女孩给害了。

女孩离世后,父亲清理现场,试图掩盖自己的罪行。

(豫视频,7月17日报道。)

男子刘某跟妻子离婚之后,两人还有个小孩,根据当时的离婚诉讼判定的结果就是,将女儿判给了父亲刘某抚养。

女孩判给了父亲之后,刘某一开始也懒惰,并没有亲自抚养小孩,刘某直接就丢给了自己的妹妹,也就是女儿的姑姑在抚养。

长期的缺失父爱,这位父亲也没有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在刘某跟女儿之间,也逐渐就形成了隔阂。

直到小孩长大到15岁了,因为各种缘故,刘某就把孩子接到自己身边抚养。

因为长久以来,这对父女俩之间没有感情基础,所以一言不合,就会有不少的矛盾,之后一直会有言语冲突。

虽然是住在一起了,心也没有暖到一处,孩子15岁,更加是叛逆期,刘某也管不住孩子。

其实更多的是因为,父亲没法走到女儿的心里,这一点,可能妈妈会更加理解女儿一些。

长期的积压不理解、误会,父女俩根本就合不到一处。

要说矛盾的积累,终于,女儿要崩溃了。

据此,因为父亲的不理解,女儿还曾经在有一年的除夕夜,就想要做傻事。

孩子当时也表明,就是因为父亲的缘故,她过不下去了,长期跟父亲不和,根本就相处不下去。

不仅如此,因为长久的冲突,女儿甚至还曾经扬言:你要是再碰我的话,我就要打电话报个警了,我要告你侵犯我!

就这样,争吵在持续、冲突没有停止,直到案发这一天,就出事了。

案发这一天,女儿又开始跟父亲吵架,而父亲吵急了眼,当时就把女儿给伤害了。

女儿遭受伤害之后,父亲刘某却开始冷静下来。

刘某开始反思自己,之后开始擦拭痕迹,将女儿给转移了,随后对现场进行清扫,想要加以掩饰。

然而没多久之后,还是案发了,刘某被依法抓获。

相关法律学者表示,刘某的行为过于恶劣,因为女儿言语刺激,他就心生歹念,其行为过于恶劣。建议要对刘某严厉惩处。

《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权,造成了不好的后果,构成故意伤人罪,依法要面临刑事处罚。

本案中父女俩因为吵架,男子恼羞成怒,没有控制自己的情绪,做出了伤害的行为。

在男子内心,他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比较恶劣的后果,但是男子仍然继续实施行为,属于故意伤人事件。

面对男子的这类行为,涉嫌主观故意,将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对于比较暴力、严重、违背道德的事件,法律规定优先要从重打击处罚。

案发时,男子情绪激动,属于激情伤人事件。激情犯罪,是“情节比较轻”的常见情形,但是不能因此直接免除重刑,仅作为降档处罚的理由。

另外,这个案件主犯是父亲,受害者是女儿,情况特殊。

因为两个人是亲属关系,发生这类悲剧,已经违背了道德,违背了家庭伦理,主观恶性比较深重。

如果说,案发之后,犯案人刘某主动报个案,或者原地等到抓捕,如实供述罪行,还可能获得从轻、减轻处罚。

但是刘某在案发之后,却冷静思考,想要掩盖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擦拭现场,转移女儿,掩盖了不少犯罪事实,

可知刘某不可能获得从轻处罚,没有减轻的情节存在。

另外,就是关于民事赔偿这一块。

《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行为人侵权,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意伤害他人,被继承人也将永久丧失对亲人遗产的继承权。

本案中其他亲属,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出民事赔偿,行为人同时需要承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

看完本案,大家都作何看法,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信源:豫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