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梵体育网

尽想着占便宜!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女子全程没出钱、没参与。电梯建好后,她主动申请补

尽想着占便宜!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女子全程没出钱、没参与。电梯建好后,她主动申请补缴双倍费用3.6万元开通使用权。可钱付了、电梯用了,她转头又觉得“双倍”收费不合理,要求其他业主退还一半。

近日,广州某老旧小区启动电梯加装工程,前期牵头筹备的业主们共同协商,明确了一条规矩:所有后期申请加入使用电梯的业主,需按原始加装费用的双倍标准补缴。

居住在该楼栋4楼的陈阿姨,在电梯筹备建设全程既未出资,也未参与。电梯建好后,她因个人出行需要,主动申请开通使用权,并按规矩补缴了双倍费用3.6万元。

电梯用上了,可陈阿姨心里却不平衡了,“别人出1.8万就能用,我凭什么出3.6万?”

她认为双倍收费不合理,要求其他业主退还多缴的1.8万元。其他业主自然不答应。当初不出钱,现在想用,按规矩补了双倍,转头又要退,哪有这样的道理?

双方协商不成,陈阿姨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定:

小区加装电梯的资金分摊方案,属于楼栋业主共同决定事项。

前期出资业主共同制定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后期加入业主的缴费标准,该自治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所有业主都有约束力。

最关键的是陈阿姨自愿认可缴费规则、足额缴费并实际使用了电梯,事后又单方面反悔要求退款,违背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依法驳回陈阿姨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业主自治约定的法律效力:少数服从多数,定了就得认。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是典型的改建行为,经法定比例业主同意后,方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电梯加装方案中明确的后期加入缴费标准,属于业主自治范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前期业主定下的“双倍补缴”规矩,对所有业主都有约束力。陈阿姨“全程没参与”,不代表她可以不受规则约束。

(二)诚实信用原则:法律的“帝王条款”,容不得“先用后悔”。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整个民法的“帝王条款”。

陈阿姨自愿认可规则、足额缴费、实际使用电梯,这一系列行为已经构成了对规则的完全接受。

用完了再反悔要退钱,法院的态度很明确: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驳回。法律不保护“先上车、再砍价”的算计。

(三)公平原则:不出资想白用,才是不公平。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加装电梯是业主集资完成的,前期出资的业主承担了资金和风险。如果未出资业主可以无偿或低价使用,对出资业主才是真正的不公平。

法院判决的逻辑很清晰:想用,可以,但必须补交合理的集资款。

(四)如果陈阿姨一开始就反对加装:还能用吗?

有读者会问:如果陈阿姨当初不仅没出钱,还反对加装,导致工程延误,现在还能用吗?

司法实践已给出答案:只要补交集资款,就可以使用。电梯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未出资业主对电梯享有共有权利。

即便当初反对,事后确有使用需要的,补交款项后就能用。但其他业主若因反对行为遭受实际损失,可以另案主张赔偿。

(五)双倍收费:合理还是惩罚?

“双倍补缴”是本案最引人争议的规则。从法律上看,这是业主自治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从情理上看,后期加入的业主规避了前期筹资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多缴费有其合理性。

陈阿姨先认可、后反悔,才是问题的关键。

一个全程没出钱、没出力的人,凭什么觉得自己可以“先观望、后搭车、再砍价”?一个自愿缴费、用上电梯后反悔要退钱的人,到底是在维权,还是在算计?

如果每个人都可以先不出钱观望、建好了再补钱使用、用完了再起诉退钱,那当初掏钱出力的业主,他们的公平又在哪里?

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