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为流量造谣’的代价!” 女子为推广自家店铺、博取视频流量,两个月内自导自演两出“大戏”:先是给丈夫脸上涂满红颜料,谎称被隔壁老板打伤获赔5万;又自导自演捆绑、开枪剧情,字幕赫然写着本地真实地点“湘南大市场发生命案”。
2026年6月至7月,湖南郴州,女子刘某为了给自家店铺引流,决定用短视频“搞点大动静”。于是编造了两出“大戏”。
第一出戏:“丈夫被暴打” 。
她把丈夫面部涂满红色颜料,伪装成重伤流血的样子,谎称被隔壁老板打伤并获赔5万元。视频配文“今日新闻”,没有任何虚构标注。
第二出戏:“市场发生命案” 。
这次她亲自上阵,自导自演了捆绑、倒地、被枪击的剧情。道具是假的,枪声是模拟的,但字幕却写着本地真实地名:“湘南大市场发生命案” 。
那个市场根本没发生过命案。虽然视频角落有一行极小字号的“虚构提示”,但小到几乎看不见。
两条视频发布后迅速扩散,大量网民转发、点赞、收藏。有人信以为真,有人忧心忡忡,谣言带来的恐慌,已经实实在在扰乱了公共秩序。
7月17日,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通报:刘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
(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法律的红线不容触碰。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为了流量和推广店铺;
虚构事实:丈夫被打伤、市场发生命案;
造成后果:视频扩散、公众恐慌、公共秩序受扰。
(二)为何不是寻衅滋事?处罚依据的合理选择。
有网友可能会问:这不就是“网络寻衅滋事”吗?为什么适用的是第二十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寻衅滋事”更侧重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强调的是对线下公共秩序的直接冲击。
而刘某的行为更符合第二十五条“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兜底条款。同样是违法,法律给出的定性更精准。
(三)虚假标注不能免责:极小字号的“虚构提示”救不了她。
第二段视频虽然带了“虚构提示”,但字号极小,普通网民几乎注意不到。
法律看的是实际效果,如果标注形同虚设,就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警方通报明确指出:“虽附带极小字号虚构提示,但极易误导网民” 。
一个几乎看不见的“免责声明”,救不了一个故意造谣的人。
(四)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流量再大,大不过法律。
刘某的行为并非孤例。从“女子为流量编造被家暴”到“网红自导自演绑架案”,每一次为流量造谣,都是在透支公众的信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流量再大,也大不过法律。
郴州警方的提醒一针见血: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都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民事与刑事的延伸:如果造成更严重后果……
本案中刘某被行政处罚,是因为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
但如果谣言引发大规模恐慌、踩踏事件、经济损失,就可能触及《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要拘留,网络造谣要承担法律责任,虚假标注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可我们还是要问,如果每个人都可以为了流量编造“命案”、制造恐慌,那下一次,当真正的危险来临时,还有多少人会相信那些真实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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