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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LV的法务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分两年在一家小店买下三只包包,一共只花了

宁波,LV的法务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分两年在一家小店买下三只包包,一共只花了600元。之后该品牌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这家店铺,索要25万元赔偿,还要求市场管理方一起担责赔付。一审法院考虑到店主是六十岁的小商户,经营收入微薄,最终只判决店家赔偿4万元,市场管理方不用承担任何费用。该品牌不满意一审结果,觉得包包花纹和自家经典款式近似、赔偿金额太少,已经发起上诉,依旧坚持索要25万赔偿。

一位60岁的大叔,和妻子守着一家小小的百货店,夫妻俩忙活一整年,营收都不到两万块。

前后分两年、分两次上门,一共买下三只包包:

第一次是2023年11月,品牌法务带着公证人员来到店里,一次性买了两只包,一只甘朵、一只凯诗米娜,单只都是200元,一共花了400元;

第二次到了2024年5月,他们再次到店,买下第三只凯诗米娜包包,花费200元,三次总销售额仅有600块。

大叔压根没多想,正常做买卖。他并不清楚,前来采购的人员是品牌法务,本次购买是品牌留存证据的维权流程。

大叔卖的这款凯诗米娜,有正规注册品牌,也有版权登记,自己也是从正规批发商手里进货。

作为一个普通个体户,他根本分辨不出,包包的花纹、字母图案,会和该品牌的经典款式相近,构成商标近似侵权;

其中甘朵包包和该品牌图案差别较大,没有被认定侵权。

取证完成之后,品牌方直接一纸诉状,把大叔告上了法庭。

这场官司一共起诉了两方:

第一方,就是卖包的大叔店铺;

第二方,是整个宁波轻纺城的市场管理公司。

品牌方的诉求很直接:不光要小店赔钱,还要市场承担连带责任,一共索赔25万,包含20万经济损失和5万律师费、公证费等维权开销。

一年收入不到两万的小店,突然面临25万的巨额索赔,大叔夫妻俩瞬间手足无措。

2025年一审判决下来,法院区分了三只包包:甘朵那只不侵权,两只凯诗米娜判定侵权。

法院体谅店主是不知情的小商户,没有恶意大批量造假,酌情判决大叔赔偿4万元,同时判定市场管理方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本以为案子就此结束,结果品牌方对4万的赔偿结果不满意,直接提起上诉,继续追责小店,再次把市场管理方列为被告,想要改判拿到全额25万赔偿。

原定2026年7月13日的二审开庭延期,目前暂无新开庭时间,案件仍在二审阶段,没有最终结果。

这场官司彻底把夫妻俩吓坏了。

老板娘直接被吓出了心病,现在店里但凡带花纹、带商标、带英文字母的包包,他们一概不敢卖。

很多朋友看完这个案子,心里都会有一个巨大的疑惑。

明明包包是工厂生产、上游批发商供货,商标也完成了注册,为什么品牌方不去追究源头,偏偏揪着年收入不足两万的六旬小店主追责?

不少人觉得不公平。

首先,《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生产、批发、零售,是三个独立的侵权行为。

每一个环节,只要参与售卖侵权商品,都单独构成侵权。

法律允许权利人自由选择被告,不用必须先起诉工厂和批发商,可以直接起诉终端零售商家。

这也是品牌维权大多优先起诉小店的核心原因:门店位置固定,取证便捷,诉讼成本更低。

而上游工厂、外地批发商跨省调查、打官司耗时耗力,维权难度更高,法律也没有规定维权必须从源头开始。

那大家第二个疑问:既然商标是国家注册下来的,为什么不去告审查商标的部门?

道理很简单:商标局只审核文字、名称、基础资料是否符合注册标准,不会逐一比对市场所有大牌图案,没法预判后续使用会不会构成近似侵权。

商标注册成功,不等于商品随意印刷图案售卖就完全合法,行政注册不能豁免民事侵权责任,审核部门自然不需要承担赔偿。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素材来源于大象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