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太太把全部身家给了女儿女婿,想着能安享晚年,没想到,女婿转头就把钱给了和前妻生的儿子,还撒谎说用这笔钱给老太太买了房产,最后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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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太本来一直独居生活,2024年3月,王老太的女儿李某和女婿张某提出要把她接过来一起生活,嘴上说着是为了更好照顾她。
念着女儿女婿的一片孝心,王老太便住了过来。
没多久,女儿就说王老太上了年纪了,有时候钱的事情弄不明白,还不如交给她,帮着管钱。
王老太想着自己的亲闺女总不可能骗自己,就一股脑地将全部积蓄31万拿了出来,且全部打进了女婿的账户里。
仅仅一个月,王老太想取点钱用的时候,女婿却支支吾吾拿不出,等到王老太再次追问,女婿就说,在“我用这钱给您在外地买了套房。”
王老太觉得女婿没经过他同意就擅自挪用了这笔钱,有些气愤,但想着既然是给自己买房,也不好说什么,就说既然这样,那看看购房合同吧。
谁曾想到,别说购房合同了,房子具体买在了哪里,花了多少钱,以及写的谁的名字,女婿一概答不出来。
那既然女婿说不清楚,那就问女儿。可女儿一听到母亲询问钱款去向,也是找各种理由搪塞,这让王老太彻底寒了心。
想着自己攒了半辈子的积蓄就这么打了水漂,甚至连个具体的去向都说不出来,王老太无奈之下,将女儿女婿给告了。
这一调查才知道,这笔钱压根没有买房,而是被女婿转给了自己的儿子,但这个儿子并不是王老太的外孙,而是女婿和前妻生的孩子。
这个结果让王老太如遭雷击,养老钱竟然给了一个外人,这谁能承受的住?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王老太将钱交到女婿手中的那刻开始,保管合同也就成立了,女婿作为养老钱的保管人,对这笔钱具有妥善保管和按时返还的义务,没有任何权利处置这笔钱。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女婿将钱全部转给了自己与前妻生的儿子,属于“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已经构成了违法行为。
女儿女婿看到王老太是动真格的,连忙认错,表示会尽快还钱。
2025年1月,经过院方调解,协议女儿女婿共同返还20万元。
看似这个事情尘埃落定了,可协议生效至今,女儿女婿始终没还钱,王老太申请强制执行,也只从女儿账户中扣了3000多块。
再一查,两个人几乎没有存款,张某每个月有1000块的退休金,但即便每个月的退休金都给王老太,这30万都还完也是遥遥无期了。
那么,王老太就只能看着这笔钱打水漂吗?
当然不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欠了别人的钱,有钱不还,却把财产送给别人,导致没钱还债,债主是有权将送给别人财产这个行为作废的。
张某将名下的31万转给了小张,导致现在没办法还王老太的钱,王老太可以根据此法律,作废张某的赠与行为,让小张把这笔钱还回来。
王老太是出于信任才把自己的积蓄交给了女儿女婿,可没想到,信任却变成了刺向自己的尖刀,更没想到的是,女儿也对此无动于衷,这才是真的悲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