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子发出不正常声音,且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当即停止为女子擦洗,不料女子次日离世,男子一审获刑3年后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5年12月28日。辽宁辽阳灯塔市,一个叫王健的男人,和一个叫吴艳的女人,是情人关系。俩人怎么认识的?通过微信。吴艳是有夫之妇,那天丈夫正好出差,她有空。王健一大早从村里开车到市区,在一个出租屋里等着。上午十点来钟,吴艳牵着她的小狗来了。俩人在屋里聊了一上午,中午还出去吃了顿饭。
下午两点左右,俩人在出租屋的炕上发生了关系。也就进行了四五分钟,王健发现不对劲了。吴艳发出不正常的声音,嘴歪眼斜,小便失禁。
王健停下来,掐了掐吴艳的人中穴,没什么反应。这时候,正常人第一反应应该是打120吧?王健没有。他觉得吴艳可能是中风了,过一会儿就能缓过来。他把吴艳身上的尿液擦了擦,然后——自己睡觉了。
这一觉睡到晚上八点。他醒了,发现吴艳大便也失禁了,还口吐白沫。他喊了几声,吴艳不能说话。他又把大便擦了擦,接着睡。到了凌晨十二点,他又醒了。吴艳睁着眼睛斜视,身下又有大便,脸有点凉。他擦了大便,发现吴艳的小腿肚子、大腿后侧、腰部有烫伤,还掉皮了。
他还是没当回事,擦完继续睡。第二天早上四点,他再醒的时候,吴艳眼睛半睁半闭,嘴里有白沫,脸凉了,没有脉搏。这时候他总算觉得不对劲了,给吴艳穿上衣服,开车送到灯塔市中心医院。六点左右,医生检查完告诉他:人已经死了。
法医的鉴定结果是什么?吴艳符合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使胸腹腔内压力梯度骤增造成左侧膈肌薄弱处破裂,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说白了,就是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腹部受到了外力冲击,导致体内膈肌破裂,人就这么没了。
案子到了法院,一审法院灯塔市人民法院判了王健故意杀人罪,三年。检方的逻辑是:王健和吴艳发生关系,吴艳突发疾病,王健有救助义务,但他见死不救,放任了死亡结果的发生。王健不服,上诉了。
他的理由很简单:我不是故意不救,我就是觉得她能缓过来,我以为不是什么大事。
二审法院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把罪名改了。从故意杀人罪,改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从三年减到了两年。
很多人看到这儿可能会懵:人都死了,怎么判的差别这么大?故意杀人和过失致人,到底差在哪儿?
咱们得把这两个罪名的核心区别说清楚。故意杀人罪,尤其是这里涉及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要求的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不作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并且放任或者希望这个结果发生。
也就是说,你得“明知”会死人,还“放任”不管。过失致人死亡罪呢?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二审法院改判的关键就在这里。法院认为,王健确实有救助义务——这个义务来自于他和吴艳之间的亲密行为,法律上叫“先行行为”。人是你带出来的,是在和你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出的事,你就有责任管。
但问题是,王健主观上到底怎么想的?他是希望吴艳死吗?从整个案件的过程来看,不是。他按压了人中穴,事后也送了医院。他之所以没及时救助,是因为他“误以为症状过一会儿就能缓解”。
换句话说,他预见到了吴艳可能有问题,但他“轻信能够避免”。这种心理状态,在法律上叫“过于自信的过失”,属于过失,不是间接故意。
有律师分析这个案子的时候说得很直白:王健确实太离谱了,连续三次错过抢救时机。但他主观上没想杀人,所以最后定的是过失致人死亡。
这个案子的判决,其实划定了一条非常清晰的红线:偷情不犯法,但偷情过程中出了事不管,就犯法了。很多人觉得,出轨嘛,最多就是道德问题,被人戳脊梁骨,赔点钱了事。但你想过没有,如果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方突发疾病,你见死不救,你可能不只是道德上有亏,甚至要背上刑事责任,去坐牢。
王健这个案子,从下午两点事发,到第二天早上四点送医,中间隔了十几个小时。他有无数次机会打120,有无数次机会把吴艳送到医院。但他一次都没做。他选择了擦干净、继续睡。这不是无知,这是侥幸。他侥幸地认为吴艳能自己缓过来,侥幸地认为这事能悄没声地过去。但人命关天的事,哪有什么侥幸可言?
信息来源: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0刑终21号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