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海城,男子与情人车内约会,两人亲热时女子突然发病,次日离世。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刑3年,男子坚称自己没有杀人想法。案件两度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会如何认定?
案件第二次进入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时,焦点不再是孙某是否死亡,而是刘某当时到底是什么心态。刘某提出,自己没有杀害孙某的念头,发现不对劲后按过人中,最后也把人送到了医院,原判认定故意杀人太重。辩护人直接主张无罪。出庭检察人员审查全部证据后,也认为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刘某放任孙某死亡,建议改为过失致人死亡处理。
在此之前,案子已经走过一次发回重审。海城市人民法院2017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刘某不服上诉。2017年9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故意杀人的事实尚未查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海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17年12月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刘某再次上诉,案号最终登记为(2018)辽03刑终21号。
二审合议庭仔细梳理了全部证据。急诊记录显示,孙某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意识丧失、瞳孔散大,心电图呈直线。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未检出常见毒物、毒品及药物。尸检进一步明确,孙某系癫痫持续状态导致严重脑缺氧,最终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车内相关物证经DNA比对与孙某一致。手机通信记录证实,两人早在2015年5月通过微信相识。2015年12月28日上午,孙某来到海城,两人饭后回到车内。下午亲热过程中,孙某突然出现嘴歪眼斜、小便失禁和异常发声。刘某停止动作,按压其人中,却觉得休息后能自行缓解,没有拨打120。
当晚八时左右,孙某再次出现大便失禁、口吐白沫且无法说话。次日零时,刘某发现她面部发凉,腿部和腰部因长时间接触车用暖垫出现低温烫伤脱皮,仍只是擦洗。直到凌晨四时许摸不到脉搏,刘某才给她穿好衣服驾车送医。12月29日六时,医生确认孙某已死亡。家属多次拨打孙某手机,由刘某接听,家属赶到医院后随即报警。
这些细节让二审法院排除了故意杀人这一简单结论。刘某确实没有及时求救,使孙某彻底失去救治机会,他对危险负有注意和救助义务。但认定间接故意杀人,还必须证明刘某已经认识到死亡可能发生,却仍采取放任态度。证据显示,刘某反复擦洗、按压人中和事后主动送医等行为,结合双方关系与事发经过,难以认定他希望或放任孙某死亡。真正的问题在于,面对接连出现的严重症状,刘某仍误以为孙某能够自行恢复,属于应当预见危险却没有预见。
量刑时,刘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的前科,作为酌情从重因素。案发后,他如实交代经过,与孙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这些又属于从轻情节。家属谅解虽不能取消公诉案件中的刑事责任,但确会影响最终刑期。
2018年6月,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认定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法院没有把孙某的死亡简单归为意外,也没有继续认定刘某有杀人故意,而是根据完整证据链,将长期延误救助的行为准确评价为刑法上的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