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一个冤大头!”浙江嘉兴,男子在网上认识一女子,展开疯狂追求,二人在酒店开房甜蜜好几天。男子为哄女子高兴,花6万多买了一钻戒和5000多的名牌耳环送给女子。万万没想到,女子收下贵重礼物后,竟在社交账号公开状态:已恋爱。但男友却不是男子,甚至将男子拉黑。男子傻了眼,告上法院,要求女子返还他“附义务赠与”的7万余元。法院判决令他意外。
2024年初,王先生通过网络认识了一名女子小美(化名),原本想抱得美人归,不料,竟鸡飞蛋打。
王先生是一名自媒体从业者,自从认识了小美之后,两人在线上越聊越热络,他对她颇为心动。
随后,王先生和小美一起酒店一起同居住了几天,相处的十分甜蜜,他对她更加难舍难分。
王先生为了顺利确立恋爱关系、留住这段感情,不惜大手笔花钱,专门购置了昂贵首饰,其中一枚钻戒花费6万多元,还有一对价值近5000元的名牌耳环,全部无偿送给了小美。
本以为重金付出能换来双向奔赴的感情,可后续的发展彻底出乎王先生的意料。
小美收下所有贵重礼物后,虽然把自己的社交账号状态改成了恋爱中,但公示的恋爱对象根本不是王先生。
不仅如此,小美很快就彻底将王先生拉黑、失联,斩断了所有联系,仿佛一切都没发生。
王先生傻了眼,自己付出的真心和7万多的钱财,最后落得人财两空,心里难以接受。
他始终认为,自己送出昂贵首饰不是单纯的自愿馈赠,而是以两人确立并维系恋爱关系为前提的。
对方收下礼物却拒不履行恋爱的约定,属于违背诚信和公序良俗,理应归还所有贵重物品。
于是,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小美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价值高昂的钻戒。
面对起诉,小美有着完全不同的说法。
她表示,这些贵重首饰都是王先生主动自愿赠送,是追求过程中博取好感的正常操作,结合男方的收入情况,这些花销属于正常的情感赠与。
同时小美提出,早在纠纷发生前,王先生就主动表示过不需要她退回礼物。
庭审过程中,小美虽然口头同意归还钻戒,但王先生质疑小美准备退还的并非当初送出的那一枚,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那么,王先生给小美的7万余元钻戒和名牌耳环,到底属于赠与还是“附义务赠与”?
首先,王先生给小美的贵重礼物不属于彩礼。
因为,彩礼是以结婚为明确目标、按婚嫁习俗给的大额财物,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如果最后没领证结婚,给钱一方有权起诉要回。
法院认为,王先生只是为了讨好小美、发展恋爱关系,从头到尾没有提订婚、结婚。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王先生将钻戒、耳环已经交到小美手里,财产所有权完成转移,小王的任意反悔撤销权直接消失。
同时两人只是追求暧昧关系,没有约定小美必须和他恋爱、谈恋爱属于合同义务,不存在第663条“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法定撤销条件。
恋爱、谈恋爱属于人身情感自由,不能当成附加条件捆绑财物。
哪怕小美收下礼物后不和他交往,也不满足彩礼返还的法律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王的诉求。
简单的说,奔结婚给的大额财物能追回,单纯追人送的礼物送出就无法要回了。
所以,男女暧昧时,赠送对方贵重礼物也要三思而后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