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块钱能干什么,,能换来3天的拘留!广西柳州,男子进了一家养生馆后,十来分钟就出来了,事后却和老板娘都被关了3天。但这老板娘可不是一般人,出来后直喊冤,反手就把警方告上了法庭,坚称自己做的就是正规按摩。男子付的这100块钱到底是按摩费,还是别的什么服务的钱呢?法院最后这样判。
这事发生在2023年的12月20日晚上9点半左右,民警在街面巡逻,看到一家亮着粉红色灯光的养生馆,这时男子赵某走了进去。他进去后没在大厅逗留,直接和老板娘黄某进了一个小隔间,门帘也随手拉上了。
这情况,经验丰富的民警一看就觉得不对劲,便在附近悄悄等着,也就一泡茶的功夫,大概10分钟,赵某就拉开帘子走了出来。民警立刻上前,把他拦了下来。
同一时间,老板娘黄某也在店里被控制住。
接下来的事,就朝着不同的说法去了。
按照当时的问询记录,这俩人当场就承认了,说在里面黄某以100元的价格,帮赵某进行了打飞机的服务。
民警还当场从黄某的身上,找到了100元的现金。
人证物证俱在,证据链清晰。
最终,就以从事违法交易为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赵某和黄某分别做出了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
更关键的是,处罚前,依法告知了黄某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黄某还亲口表示,不陈述,不申辩,直接签字确认。
老板娘高呼被诱供,是维权还是狡辩呢?
3天拘留,忍忍就过去了,但黄某偏偏不服,她办完手续后,转身一纸诉状,把做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给起诉了,要求撤销对自己的拘留决定。
黄某的说法和之前180度大转弯,她说自己做的完全是正规按摩,那100元就是正常的按摩服务费。
至于为什么当初在派出所承认了?黄某解释说是被民警给骗了!她说民警承诺签了字就能马上放她走,自己一时糊涂才签的。
黄某还控诉,在被询问时,不让她休息、不给她水喝,也不给她饭吃,采用疲劳术逼迫她认罪。
黄某的理由是:如果真违法了,怎么只给100块?而且民警执法过程中,审讯过程居然没有同步录音录像,这就是程序违法,证据无效。
无独有偶,本案的另一个当事人赵某,也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坚称自己也是清白的,没做任何违法的事,同样声称自己也是被诱骗、逼迫才签字的。
这两人一唱一和,眼看就要翻案。
可法院是讲证据的地方,不是比谁的故事更动听。
黄某说她被疲劳审讯,不让她吃饭喝水。但她自己提交的证据里,却有一笔案发次日早上9点36分的转账记录,是她转给一名民警,让帮忙代买早餐的钱!
这个行为,和黄某哭诉的饥渴难耐、被逼迫直接自相矛盾。一个被限制饮食的人,如何能悠然自得地找民警代买早餐呢?
关于录音录像,根据《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嫌疑人进行询问,可以全程录音录像,但可以不是必须。在不是法定强制录音录像的环节,没有录像,并不能直接说程序违法。
更何况,定案的核心证据链,并不仅仅是那份口供,还有100元现金,有两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指认照片等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比两人的翻供更有说服力。
法院指出,黄某和赵某都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签字确认的后果理应心知肚明。
他们二人无法合理解释,为什么一个正规按摩,要在封闭空间内、仅用10分钟完成,支付的价格又与当地按摩行情有差异。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求。
黄某对一审的结果不服,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也明确指出,抓获现场的盘问、检查等过程,并非必须进行视频记录的法定情形。
证据会说话,谎言站不住脚。法律程序的严谨性,体现在完整的证据链上,任何企图通过事后翻供来逃避处罚的行为,在形成锁链的物证和书证面前,都是徒劳的。
最终,二审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成年人要为自己的每一个行为,包括签字,负全部责任。
黄某在处罚前放弃了申辩和陈述的权利,这就是一个无法反悔的法律行为。法律不保护在签字时说是,上了法庭又说不是的反复无常的投机者。
洁身自好,就是对对自己和家人最大的保护。有些场所,灯红酒绿,看似温柔乡,实则可能是人生的陷阱。
为了片刻的愉悦和100块钱的交易,换来自由和名誉的损失,这笔账,怎么算都是亏的。
过最简单、坦荡的生活,凭真本事挣钱,才能避免糊里糊涂地陷入类似的麻烦之中,才能行稳致远,坦荡一生。
信源:裁判文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