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子发出不正常声音,且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当即停止为女子擦洗,不料女子次日离世,男子一审获刑3年后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这个案子的核心争议,不在于那4到5分钟里发生了什么,而在于之后的十几个小时里,那个男人做了什么,又没做什么。
2015年12月28日下午2点,辽宁灯塔市一间出租屋的炕上,王某和情人吴艳的幽会变成了一场意外。法医鉴定结果写得很清楚,吴艳死于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胸腹腔内压力梯度骤增,左侧膈肌薄弱处破裂,终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说白了,是性行为过程中的意外夺走了她的命。
可真正让王某站上被告席的,不是这场意外本身,而是意外发生后他的选择。
王某发现吴艳嘴歪眼斜、小便失禁后,掐了掐人中,没反应。他没有打120,没有背起人就往医院跑。他做了一件让人难以理解的事——擦了擦,然后躺下睡了。晚上8点醒来,吴艳大便失禁、口吐白沫,他擦了,又睡了。凌晨12点醒来,人身体都凉了,他擦了,还睡。第二天早上4点,发现人连脉搏都没了,这才开车送医。6点钟,医生宣布吴艳已经死亡。
从发病到送医,整整14个小时。这14个小时里,王某有三次机会把人从死亡线上拉回来。一次都没抓住。
一审法院给出了一个让很多人意外的判决——故意杀人罪,三年。有人觉得判重了,毕竟王某没有动手杀人,人是在性行为中意外出事的。可法律看的,不光是“你做了什么”,还有“你没做什么”。王某和吴艳是情人关系,两人发生关系这个“先行行为”,让王某对吴艳产生了法定的救助义务。吴艳在他面前出现危重症状,他有责任、有义务施救。但他没有。这种“见死不救”的不作为,在法律上同样可能构成犯罪。
王某不服,上诉了。
2018年6月15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确实有救助义务,也确实没履行,但“故意杀人”的帽子扣得重了。故意杀人的前提是“明知会发生死亡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个结果发生”。王某的供述里反复说,他以为吴艳是“中风”,过一会儿能“缓过来”。结合他掐过人中、事后又送医这些动作,法院认为他的主观心态更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他预见到了可能出事,但轻信自己能避免。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两年。
从故意杀人到过失致人死亡,罪名变了,刑期从三年减到两年。但真正让人后背发凉的,不是刑期差了一年,而是一个成年人面对另一个垂危的生命,居然能连续三次选择“擦干净,继续睡”。
2017年1月22日,王某与吴艳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家属出具了谅解书。一条人命,14个小时的拖延,换来一纸谅解和两年刑期。有人说判得冤,王某又不是故意的。可法律从来不只看“你是不是故意的”,还看“你该不该这么做”。当一个人在你面前嘴歪眼斜、大小便失禁,任何一个有基本常识的人都该知道——这得送医院。这不是法律常识,这是生存常识。
这个案子留下的教训冰冷而直接。婚外情不只是道德问题,它可能把人拖进刑事责任的深渊。而比出轨更可怕的,是在生死关头选择闭上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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