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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一女的在网上撩到一个男的,两个人还相约了去酒店开房,之后还缠绵了好几晚

浙江嘉兴,一女的在网上撩到一个男的,两个人还相约了去酒店开房,之后还缠绵了好几晚。虽然二人有这样的关系,但是却并非男女朋友。几天的相处,男子对女子也产生了好感,为了能够跟女子交往,男子准备斥巨资购买礼物,讨得女生的欢心,当时购买了6万多的钻戒、5千多的耳环,赠送给女子,没想到女子转身跟别的男人好了,还切断跟男子的联系。

这就把男子给气死了,人没有得到,钻戒也带走了,这可怎么办?

另外,男子还发现,女子就是把他当做一个备胎,后面跟其他的男子确定了恋爱关系。

(河南都市频道,7月19日报道。)

一男子王某,在网上热聊了一个女子,两个人越聊越暧昧,随后就想要相约了去见面。

这女子也愿意见面,二人甚至直接就约去酒店里开房。

浪漫一晚之后,女子对于王某的感情,也没有拒绝,也没有表态。

在酒店里约会,两个人甚至还继续浪漫了好几个晚上,数日之后,才退房离开。

要说两个人已经保持了这样的关系了,却还没有确定成为男女朋友,这就让王某有些困扰。

对于眼前的女子,他是真心喜欢的,本来也是想要跟她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虽然两个人在酒店里也相处了好多天,就是还差这么一口气。

王某心想,女孩子都是要哄的,或许购买个礼物送给她,她能明白自己的心意。

而需要能够代表心意的礼物,也只能是钻戒之类的,王某决定斥巨资,取了7万块钱,去首饰店内,购买了一只6万多元的钻戒,之后还花费5千元,购买了一只大牌的耳环。

带着这些珍贵的礼物,王某正式赠送给了女子,也表达了自己的恋爱。

这可真的是非常厚重的礼物啊,女子接受了礼物之后,回家就把社交状态上面的“单身状态”,修改成为“已经恋爱”的状态。

王某当时还以为女子此刻的内涵,说的就是,他自己呢。

总之王某就以为,女子这个意思,应该是接受了他,确定跟他谈恋爱呢。

然而令王某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女的其实脚踩两条床,恋爱的对象另外有人,她喜欢的是其他的男子。

得知这件事之后,王某生气的很,就准备找女子去索要回自己的钻戒跟耳环。

女子不肯归还,说赠送了,不能再要回去。

王某没辙,就把女子给告了。

王某认为,他赠送钻戒,是想要跟对方发展恋爱的关系,属于附义务赠与,但是女子却违背了承诺,还跟其他人恋爱,就应该把财物返还给自己。

女子得知男子上诉了,就辩称表示,王某赠送礼物,属于博取好感,增进感情,这个就是自愿的行为。

女子还说王某经济能力还算不错,这个赠与也就是一般性赠与,她之前也跟男子表示,不要再送礼物了,男子自己自行购买,就拒绝返还。

庭审的时候,女子说愿意退还戒指,但是跟王某购买的并非同一枚,双方就陷入了僵局。

相关部门就介入了审理,主要就在于,是否可以支持王某的诉求,撤销赠与,让对方返还财物。

审核之后认定,财产已经交付,不可以随意撤销归属权。而且恋爱关系,不能作为附义务的赠与,涉案的财物,也不属于彩礼范畴。

最后相关部门依法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求。

成年人在追求爱情的时候,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表达爱意量力而行。受赠方也要守住道德底线,不要用感情去牟利,这就是不劳而获。

从法律上来说,赠与的情况,就分两种:普通赠与,没能要回;结婚赠与,可以撤销要回。

《民法典》第 657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无偿将财产赠与给他人,对方接受之后即成立,财产交付之后,赠与人不可以任意撤销。

男子单纯就是有好感,想要追究女子,7万元购买的礼物,属于普通的无偿赠与,所以之后男子也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5 条规定,以缔结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没有登记结婚,可以支持返还财物。

但是本案还没有达到谈婚论嫁的地步,甚至都没有确定恋爱关系,王某只是想要去追求女子,给付了礼物,之后就不能撤销、不能要回来了。

只能说,谈恋爱要理性,不确定的关系,不要随意交付财物哦!

信源:河南都市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