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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苍蝇巨贪”!村干部以“监护人”名义,扣下两名困难群众的银行卡、身份证

这是典型的“苍蝇巨贪”!村干部以“监护人”名义,扣下两名困难群众的银行卡、身份证、低保证长达7年,每年只给每人500元,其余救济金全部装进自己口袋。

2026年7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了一起基层“微腐败”案件。

湖北宜昌市西陵区窑湾街道唐家湾村,村里有两位特殊困难群众:长期住院的村民黄某艳和特困对象覃某珍。

一个常年躺在病床上,一个无依无靠,连自己的证件都无力保管。

李某某是村里的党总支委员、村委委员,他主动揽下了“监护人”的差事,替她们保管银行卡、身份证、低保证。

可这位“监护人”做了什么?

他每年只来看望一次,每次只给500元。

剩下的救济金去哪了?

巡察组调取银行流水发现,两人的银行卡有多笔大额取现记录。

一笔笔本该流向困难群众口袋的救济金,拐了个弯进了村干部的腰包。

巡察组在进驻唐家湾村前,先通过数据比对摸排惠民政策资金发放情况。

他们将重点走访对象名单与村里台账核对时发现,李某某以“监护人”名义持有黄某艳的银行卡等证件。

与黄某艳交流后,巡察干部得知李某某每年只给她500元,这引起了警觉。

进一步摸排发现,特困对象覃某珍也是类似情况。

5月12日,李某某被采取留置措施。最终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

(一)贪污罪:从重处罚,没有商量余地。

李某某的行为定性清晰。《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村干部协助政府管理扶贫、救济资金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李某某作为村干部,在履行扶贫救济资金管理时,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拿着困难群众银行卡,取现截留救济金,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贪污扶贫、救济等特定款物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救济金是困难群众的“活命钱”,李某某连这笔钱都敢伸黑手——从重处罚,板上钉钉。

(二)“监护人”身份:披着合法外衣的犯罪工具。

李某某最狡猾的地方在于,他披着“监护人”的合法外衣。困难群众因长期住院、行动不便,委托村干部保管证件并非罕见。可李某某利用这个身份,把“代管”变成了“占有”,把“监护”变成了“侵吞”。这不是监护,这是监守自盗。

(三)民事追偿:不仅要坐牢,还要退赃。

李某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面临民事追偿。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截留的救济金,每一分都要吐出来。

如果李某某已将资金挥霍,其名下财产将被查封、扣押、冻结,用于退赔受害群众。

(五)“蝇贪”之害:小官巨贪,危害不亚于“虎患”。

李某某7年截留的金额可能不算“巨大”,但危害性绝不亚于大案要案。扶贫、救济领域的“微腐败”,直接啃食的是最弱势群体的生存保障。钱虽不多,但那是困难群众的救命钱、活命钱,每一分被截留,都可能意味着一次延误的治疗、一顿短缺的饭菜。

一个每年只给困难群众500元的“监护人”,良心不会痛吗?一笔笔被取现截留的救济金,在装进自己口袋之前,有没有想过那些钱本可以买药、治病、活下去?

从“代管证件”到“截留救济金”,从“每年500元”到“大额取现”。“监护人”三个字,被他活生生变成了“监守自盗”的代名词。权力再小,一旦失去监督就会滋生腐败;金额再少,一旦沾上困难群众的“救命钱”就性质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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