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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遛狗不拴绳’的代价!” 女子带白色小狗逛街却不拴绳,任由狗在人群中乱窜

“这就是‘遛狗不拴绳’的代价!” 女子带白色小狗逛街却不拴绳,任由狗在人群中乱窜,吓得一对情侣中的女生惊叫连连。男友上前理论要求道歉,女子拒不认错还态度蛮横。男子一怒之下抓起小狗摔在地上,女子上前推搡,男子反手一巴掌扇过去。

7月17日,长沙某商场内,一名女子带着白色小狗逛街。商场人流密集,常有老人小孩出入。女子没有给狗系牵引绳。

小狗突然冲到一对情侣面前,女生被吓得惊慌失措。男友上前交涉,要求女子为不牵绳、吓到人的行为道歉。女子态度强硬,坚称狗温顺不会伤人,反倒指责情侣小题大做。

这番态度彻底激怒了男生。他一把抓起小狗向外摔出。女子立刻上前推搡,男子被推后抬手扇了她一巴掌,女子当场崩溃大哭。路人上前隔开二人。事后,双方前往派出所调解。

(一)行政违法:遛狗不拴绳,最高拘10天罚1000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遛狗不拴绳属于典型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如果狗吓到人,狗主人就可能面临最高10天拘留和1000元罚款。女子在商场不拴绳遛狗吓到路人,已经触碰了这条红线。

(二)民事侵权:吓到人也要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论饲养人有没有过错,只要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就应承担侵权责任。

狗虽然没咬人,但惊吓也属于损害。如果女生因受惊产生医疗费或精神损害,狗主人同样要赔。

(三)男子的代价:摔狗+打人,从有理变有错。

男子原本占理,但摔狗和打人让他瞬间失去了法律上的优势。

故意摔打他人宠物,属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宠物狗是主人的合法财产,故意损毁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狗价值较高,还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即便价值不高,也属于违法行为,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罚。

扇人一巴掌,属于殴打他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男子被推后反手打人,看似“反击”,法律上认定为互殴,不是正当防卫。

一条狗绳不过几块钱,为什么不拴?一句道歉不过几秒钟,为什么不肯说?一个巴掌下去,打的到底是对方的脸,还是自己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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