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一男子和他人同居时突然猝死,一查才知道他上午输液,下午发生关系,晚上洗澡后身体不舒服,半夜猝死。男子妻子认为“小三”没尽到照顾义务,索赔37万,法院咋判?
事情发生在2023年10月20日凌晨,睡梦中的王某被身边怪异的呼噜声惊醒,转头就看到陈某头部无力地耷拉着,不停翻白眼,嘴角还流着口水,无论怎么呼喊都没有反应,她当即叫醒同住的儿子,母子俩分工配合,一人做人工呼吸,一人做胸外按压,同时紧急拨通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
救护车6分钟就抵达了现场,但医护人员全力抢救后,还是没能挽回陈某的生命,医院最终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明确,陈某的死因为心源性猝死。
其实这场悲剧早有伏笔,陈某的身体底子并不好,此前做过胰腺大型手术,还常年患有甲亢,一直靠药物控制病情,出事前半个月,他因为感冒发烧持续在诊所输液治疗,前前后后就诊七次,身体本就处于虚弱负荷的状态。
出事当天下午,刚结束输液的陈某并未休息,还和王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两人一同出门处理事务,晚上回家洗完澡后,陈某就出现了双腿发软、浑身发颤的症状,王某当时就提议去医院,可陈某自己不以为意,只说是感冒后的正常反应,睡一觉就能缓解,没想到这一睡就再也没能醒来。
陈某和王某的不正当关系,早已不是秘密,早在2023年初,陈某的妻子就曾因丈夫擅自赠与财产,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31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法院查实,陈某先后赠与王某三万余元,认定这笔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王某全额退还。
可即便闹到了对簿公堂的地步,两人也没有断绝往来,同年8月陈某干脆搬进了王某的出租屋,开始公开同居生活。
也正因如此,陈某家属坚持认为,王某作为同居者,没有尽到足够的照顾和救助义务,应当为陈某的死亡承担责任。但法院的审理结果,却给出了完全不同的法律判断。
首先37万元的死亡赔偿诉求被全部驳回,核心理由有两点,其一陈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健康状况和风险负有首要的注意义务,他明知自己有基础疾病、正处于感冒治疗期,依然不节制身体消耗,最终诱发心源性猝死,主要责任在自身。
其二,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相反从急救记录和警方笔录来看,王某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呼救、实施急救,全程没有延误救治,已经尽到了普通同居者应尽的救助义务。
简单来说,法律定责看的是过错与因果,不是“人死在谁家里谁就必须赔钱”,不能因为两人的婚外情关系不道德,就直接将死亡的法律责任转嫁到另一方身上。
那这3万元的赔偿法院在判决中写得很清楚:这笔钱不是死亡赔偿金,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王某在明知陈某有配偶、有家庭的情况下,仍长期与其非法同居,该行为本身就违背公序良俗与家庭美德,客观上破坏了陈某的婚姻家庭。
加之陈某最终在同居期间死亡,这一事实给陈某的妻子、子女及父母造成了明确的精神伤害,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法院酌定王某补偿3万元,本质是对婚外情破坏家庭伦理的法律惩戒,与死亡本身的侵权责任完全是两回事。
算上此前需要返还的三万余元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因为这段不正当关系,前后要支出六万余元,还因邻里非议被迫搬家,连孩子的学习生活都受到了影响,而陈某的妻子,既要承受丈夫背叛的屈辱,又要面对丧夫的剧痛,还要独自扛起抚养两个孩子的生活重担,同样是这场悲剧里的受害者。
这起案子最值得深思的地方,就在于法院清晰划出了“道德过错”与“法律责任”的边界,婚外情理应受到道德谴责,但道德错误不能直接等同于人命层面的法律责任;同时,法律也不会纵容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该承担的伦理代价,一分也不会少。
说到底,婚外情从来没有赢家,有人赌上了健康与性命,有人赔上了钱财与名声,最后留给两个家庭的,只有难以修复的伤害和满地狼藉,守住婚姻的底线,本质上也是在守住自己人生的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