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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克的大黄金手链借给朋友“戴几天”充门面,结果这一借就是七年,眼看着金价从每克

84克的大黄金手链借给朋友“戴几天”充门面,结果这一借就是七年,眼看着金价从每克399元涨到一千多元,讨要二三十次,都拒不归还。

2018年,江苏扬州高邮的袁先生打牌认识了史某,两人经常吃饭喝酒唱歌,称兄道弟。

2019年,袁先生在当地金店以399元/克的价格,买了一条84克的大金手链,花了三万多元。

手链金光闪闪,史某看到后开口要“借来戴几天”充门面。袁先生答应了,只叮嘱了一句“别弄丢了,记得还”。

可这一借出去,就再也没回来。

此后七年里,袁先生每隔一段时间就讨要,前后要了二三十次。

史某每次都有理由:要么说“在家呢”,要么说“没带在身上”,反正就是拖着不还。

更让袁先生憋屈的是,这七年金价一路飙升,当初3万多的手链,如今已增值到十多万元。

东西要不回来,增值的差价也跟着打了水漂。

史某承认手链的事,但说手链借给了老表,老表给弄丢了,人犯事被抓进去了。

他承诺“年底之前解决”。可袁先生已经等了七年,这个“年底”还要等多久?

借出去的是情面,要不回来的是真金白银。

(一)借用合同:说好“借几天”,就得还。

袁先生和史某之间形成的是借用合同关系。史某无偿使用金手链,使用完毕后应当返还原物。史某借走时说“戴几天”,却一戴七年不归还,已经构成违约。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东西还在,就必须还。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只要金手链还在史某手中,袁先生就有权要求他返还实物。

史某说手链被老表弄丢了,那是他和老表之间的事,跟袁先生无关。

东西是从史某手里借出去的,史某就有义务把东西还回来,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如果确实丢了:照价赔偿,按什么价?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争议点。如果史某真的把手链弄丢了,他需要赔偿。但赔偿标准是什么?按借出时的价格,还是现在的市价?

司法实践中,借用人保管不善导致借用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通常以返还时该物的市场价值为准。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判决赔偿,很可能按现在的金价计算十多万,而不是七年前的三万多。

史某一句“弄丢了”,可能让他背上比原价高出数倍的赔偿。

(四)诉讼时效:七年了,还能告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但袁先生这七年里一直在讨要,每次讨要都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时效从最后一次讨要时重新计算。

只要袁先生能证明自己这些年一直在催讨,诉讼时效就没有过。

一条金链,试出的到底是朋友的诚意,还是人心的深浅?一句“借来戴几天”,戴走的到底是面子,还是七年的情分和十几万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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