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也不赔,那也不赔!”河南,男子刚买了二手汽车,上午投保,中午开车时撞上电动车。谁料,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保单在投保第二天才生效。男子懵了,当时业务员没告知保单次日才生效啊!电动车车主直接将男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2025年2月,孙某买了一辆二手汽车,为了车辆上路合规,他在当月13号上午联系保险公司业务员,通过线上微信办理了第三者商业险。
整个投保流程很顺利,孙某扫码完成缴费,他就以为保险即刻生效,车子已经有了完整保障,可以正常上路行驶。
谁也没想到,就在孙某投保缴费的当天中午,他驾车出行途中,不慎和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赵某受伤。
交警赶到现场勘查后,依法判定孙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需要承担对方的医疗、维修等全部损失。
事故发生后,孙某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直接拒绝。
保险公司给出的理由非常明确:这份商业车险并非缴费即刻生效,系统设定的生效时间是14日(次日)零点。
而孙某的车祸发生在缴费当天,此时保险仍处于未生效的空白期,不在理赔范围内,所以公司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其实,很多车主买保险时都这么认为,只要钱一交完,保险立马就能生效。
其实,车险普遍存在“次日生效”的行业惯例,可绝大多数普通人根本不清楚这条规则。这一起车祸纠纷,就把这个隐藏的行业漏洞彻底暴露了出来。
这样的结果,孙某和赵某都难以接受。
结果,孙某和保险公司被赵某告上法院。
本案中,孙某是买二手车初次投保商业险,不懂车险规则,业务员全程没提醒生效时间,保险公司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自己做过告知。
《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次日零时生效”是保险公司单方面打印的格式条款,相当于把保险公司的保障责任延后,属于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关键条款,法律强制要求业务员必须口头或书面讲清楚。
孙某扫码缴费、保险公司收下保费,保险合同当场成立,理应缴费后即时生效,当天发生车祸属于保险保障范围,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赵某2.2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