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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女子不能满足丈夫,男子就准备到外面找小女人,跟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保持了长达

新疆,女子不能满足丈夫,男子就准备到外面找小女人,跟一个年轻漂亮的女子保持了长达10年的婚外关系。

每次出去找她,男子都会转钱,有其他消费,小女人也会找男人要,就这样,10年里,男子给了小女人46万多,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妻子得知后决定维护自己的利益,就把小女人给告了,要求她还钱。

赵某得知原配找上门要钱的时候,整个人都懵了,说自己天天做噩梦,觉得自己好像做了什么天大的错事。其实很多插足别人家庭的人都存着一个侥幸心理,觉得钱是男方自愿给的,就算被告上法庭,大不了退一半就完事了。

这种想法在中国法律面前根本站不住脚,要弄明白这里头的道理,得从一桩二十多年前发生在四川的真实案子说起。

那是2001年,四川泸州有个叫黄某的男人,跟妻子蒋伦结婚将近四十年,两口子还一起养大了一个养子。

到了1994年,年纪已经不小的黄某认识了比自己小很多的张学英,两人很快勾搭到一起,1996年干脆搬出家门跟张学英公开同居。谁也没想到,2001年2月黄某查出得了肝癌晚期。住院那段日子,张学英天天在医院照顾,黄某心里大概觉得亏欠张学英太多。

2001年4月18日,黄某找了几个朋友作见证人,立了一份遗嘱,还专门跑去泸州市公证处做了公证,白纸黑字写明要把自己名下的抚恤金、住房补贴,还有夫妻共同住房里属于自己的那一半份额,全部留给张学英。

没过几天黄某就去世了。张学英拿着这份公证遗嘱,理直气壮找蒋伦要财产,蒋伦当然不肯,张学英索性把蒋伦告到了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遗嘱。

这案子当年闹得全国皆知,法学界也吵翻了天。单纯按继承法条文看,公民确实能把个人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何况这遗嘱还经过公证,程序上挑不出毛病。

主审法官没有被表面的合法形式绕进去,直接搬出了当时民法通则第七条,讲民事活动要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法官在判决书里说得很清楚,黄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跟张学英非法同居,这本身就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定义务,破坏了社会风气,建立在这种不正当关系上的遗赠自然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驳回了张学英的全部请求,蒋伦保住了属于自己的财产。这起案子后来被写进了不少法学院的教材,也算是中国司法史上确立公序良俗原则的一个标志性判例。

回过头再看赵某这案子,为什么法院判的是全额返还46万多,而不是只退一半。有些第三者输了官司还想狡辩,说这笔钱里怎么也有一半算是男方自己那份,凭什么全退。

这个说法在法律上根本讲不通。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挣的钱属于共同共有,跟朋友合伙做买卖那种按份共有完全是两回事,钱没分割之前,谁也说不清哪一分钱算谁的。

王某私自把46万转给赵某,既不是买菜也不是交学费,早就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这种大额处分本该跟妻子商量,他瞒着妻子转钱,本身就是侵犯了妻子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

赵某拿到的这笔钱,说到底就是不当得利,法律不会因为她也曾经"付出感情"或者事后觉得心理压力大就网开一面。

这种建立在破坏他人婚姻基础上的往来,从泸州案到如今新疆这起,法院的态度一以贯之,钱必须一分不少地还,还得搭上占用期间的利息。法律不是拿来讲人情的地方,它划的这条线,谁碰谁就得为自己的选择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