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子发出不正常声音,且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当即停止为女子擦洗,不料女子次日离世,男子一审获刑3年后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因为双方都有家庭,两人的往来一直小心翼翼,全程隐秘低调,不敢在公开场合碰面。
为了方便私会,王某特意在灯塔市城区租下了一间老旧出租屋,这里位置偏僻、人流量少,不易被熟人撞见,成了两人私下往来的固定地点,也为后续的悲剧埋下了隐患。
2015年12月28日当晚,王某和吴某如约来到这间出租屋幽会。两人相处过程中,意外毫无征兆地发生。
两人亲密相处仅四五分钟时,吴某突然出现反常状态。原本正常的她,突然嘴角歪斜、眼神涣散,脸部肌肉僵硬扭曲,同时伴随身体抽搐、意识模糊的症状,更出现了小便失禁的危急情况。
突发的诡异状况让王某瞬间慌了神,他立刻停止了所有行为。慌乱之下,王某简单查看了吴某的状态,还找来纸巾为她擦拭清理身体。但此时的他,心里最先考虑的不是救人,而是担忧两人的婚外情丑闻曝光。在密闭的出租屋里,只有他一人在场,看着昏迷失常的吴某,他萌生了侥幸心理。
王某事后供述,他当时误以为吴某只是一时身体不适、短暂缺氧,休息一会儿就能自行恢复。正是这个自私又侥幸的想法,让他做出了最错误的决定。他没有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没有联系任何人求助,既没有送医救治,也没有留守密切观察,反而任由吴某躺在出租屋的床上,自己在一旁休息等待。
接下来的十几个小时,成了无法挽回的致命空档。当晚深夜,吴某的身体状况持续恶化,浑身发凉、气息微弱,多次出现濒死症状,但王某始终无动于衷,一直拖延观望。他心里始终抱着一丝侥幸,觉得只要熬过去,吴某就能好转,自己的丑闻也不会败露。就这样,他眼睁睁看着吴某的生命体征一点点消失,整整拖延了12个小时,始终没有采取任何有效救助措施。
直到次日凌晨四点左右,王某发现吴某身体僵硬、脉搏全无,彻底失去了生命迹象。这一刻他才彻底慌了,意识到大事不妙,慌忙驾车将吴某送往附近医院抢救。但为时已晚,医生经过全面检查,确认吴某早已死亡,心电图完全呈直线,已经错过了所有救治时机。
案发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法医对吴某的死因做出专业鉴定:吴某系腹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导致胸腹腔压力骤增、膈肌破裂,最终引发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简单来说,就是突发身体创伤引发的急性病症,若当时及时送医救治,大概率可以保住性命。
这起私密场合的意外命案,很快进入司法审理程序。
灯塔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王某与吴某独处密闭出租屋,其先行亲密行为直接将吴某置于危险境地,基于法律规定,王某由此产生了法定的救助义务。
在吴某多次显现致命危重症状、生命垂危的十几个小时里,王某明知拖延救治极有可能导致对方死亡,却因害怕婚外情曝光刻意拖延、拒不施救,主观上属于放任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下达后,王某坚决不服,当庭提出上诉。他的核心上诉理由十分明确:自己主观上没有任何杀人恶意,发现吴某异常后,第一时间做了掐人中的简单急救,全程没有逃离现场,最后也主动送医。自己只是过于自信、心存侥幸,误以为对方能自行恢复,并非刻意漠视生命、放任对方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接下来我说说我的真实看法,也是很多法律从业者看完案件后的共识。首先,我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更侧重行为结果和救助义务。
从法理上来讲,先行行为引发救助义务,明知对方病危却不施救,最终导致死亡,认定间接故意杀人有法理依据,完全符合当时的司法裁量标准。
但我也觉得,王某的主观恶性确实和蓄意杀人、见死不救的恶意犯罪有本质区别。他没有主动加害对方的行为,事发后也有简单施救动作,全程留守现场,最后主动送医,只是因为认知不足、心存侥幸,加上害怕丑闻曝光,才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本质是过失而非故意。
也正因如此,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重新梳理了全部案情细节、证据链条和当事人主观心态,最终做出了改判。
二审法院认定,王某不存在明知对方必死仍刻意放任的主观恶意,其行为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撤销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改判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婚外情从来都不是简单的道德问题,稍有不慎就会酿成无法挽回的人生悲剧。
这场荒唐的私会,毁掉了两个原本完整的家庭,吴某付出了生命的代价,王某背负牢狱之灾、身败名裂,往后余生都要活在愧疚与悔恨之中。
更值得所有人警醒的是,成年人任何私密、越界的行为,都自带责任与风险。
一旦你的行为将他人置于危险境地,就必然产生救助义务,逃避责任、心存侥幸,最终只会让自己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法律不会纵容冷漠,也不会苛责无心之失,但所有逾越底线的选择,终究都要自己买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