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一男子将网恋女友带到自己出租屋,谁知,2人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友小便失禁、嘴歪眼斜,他当即停止并且挤压女友人中,之后还为女子擦洗。当晚8点多,女友大便失禁且无法进行语言表达,男子以为女友休息一下就会好,所以并没有拨打120,以致于次日凌晨女友离世。事后,女友家属将其告上法庭,一审以故意S人罪判处男子有期徒刑2年,男子不服,上诉,二审怎么判?
2015年5月,王某与吴某通过微信相识,后来发展成情人关系。同年12月28日上午,吴某牵着自己的宠物狗来到王某所在的出租屋。当天下午2点左右,2人发生关系。
大约进行4至5分钟后,王某发现吴某发出异常声音,随即停止。此时吴某已经嘴歪眼斜、小便失禁,无法正常回应。王某按压她的人中,见没有明显反应,仍认为休息一会儿就能恢复,只为她清理了身体。
到了晚上8点左右,吴某又出现大便失禁、口吐白沫、不能说话等情况。王某再次清理后继续睡觉。次日凌晨0点左右,他发现吴某脸部发凉,腿部、腰部还有烫伤和脱皮,但依然没有呼叫急救人员。
直到凌晨4点左右,王某发现吴某已经没有脉搏,这才为她穿好衣服并开车送往医院。早上6点左右,医生检查后确认吴某早已死亡。
司法鉴定显示,吴某腹部曾遭受钝性外力,造成左侧膈肌破裂、胸腔积血,部分脏器经破裂处疝入胸腔,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不过,鉴定无法确定她的失禁、烫伤等症状形成的准确时间,也无法精确判断膈肌破裂后经过多长时间死亡。
这正是案件最难判断的地方:证据可以证明女子死于严重腹部损伤,却不足以直接证明王某故意对她实施致命伤害。
案件最初经过审理后,曾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并发回重审。2017年12月,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认定,王某发现吴某病情严重,却长时间拒绝送医,属于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没有杀人故意,最多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他的辩护人则主张无罪,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女子的致命损伤由王某造成,而且王某曾按压人中,最后也把人送到了医院。
2018年6月15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对王某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改判其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判决认定,王某应当预见吴某可能出现死亡后果,却因疏忽大意没有及时送医,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他认识到死亡风险后仍故意放任。
故意杀人与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不在于结果有多严重,而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前者是明知对方可能死亡,仍希望或者放任结果发生;后者则是本来应当预见危险,却因为疏忽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在我看来,王某此前按压人中、清理身体,后来又把吴某送到医院,确实能够说明他并不希望吴某死亡。但这些举动也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因为清理排泄物不等于救治,更不能代替拨打120。
我更关注的是,从下午2点到次日凌晨,吴某的危险信号不是只出现了1次。嘴歪眼斜、无法说话、反复失禁、口吐白沫、脸部发凉,任何一个成年人看到这些表现,都应当知道事情非常严重。王某却一次次选择等待,最终错过了可能的抢救时间。
法院量刑时还考虑到,王某曾有故意伤害前科,可以酌情从重;但他能够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吴某家属谅解,也可以酌情从轻,最终判处2年有期徒刑。
我的判断是,二审改判并不等于认定王某没有责任,而是把责任从“故意放任死亡”调整为“严重疏忽导致死亡”。
这起案件真正值得记住的,不是网恋或者男女关系本身,而是面对明显的生命危险,任何侥幸和拖延,都可能让一次本可及时处理的意外,变成无法挽回的刑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