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次顺风车搭载了41岁男子,竟招来一场长达数月的纠缠噩梦。被多次明确拒绝后,男子怀揣尖刀与硫酸闯入她工作的展厅,先捅刺数十刀、再泼洒硫酸、最后又取来菜刀连砍数刀,致其重伤二级、终身残疾。
2022年,在佛山南庄一家瓷砖店上班的兰晴和亲属从广西老家开车来广东,接了一个顺风车的单。
乘客正是韦某某,1981年出生,初中文化,彼时在佛山顺德一家具公司工作。
得知兰晴单身后,韦某某开始频繁联系、追求。
在兰晴的记忆里,两人“并无太多交集,也无经济往来”。她多次明确拒绝:“多次告诉他,他不是我喜欢的类型,但是他不听。”
可韦某某不仅没有收手,反而“死缠烂打”,经常到她工作的单位骚扰。
2023年2月3日,不堪其扰的兰晴第一次报警。
但报警没能挡住一个已经偏执的人。
2023年2月15日15时许,韦某某随身藏着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和硫酸,再次来到佛山市南庄镇某陶瓷公司找兰晴。
兰晴再次报警。警察到场处理,韦某某当场表示配合,可警察前脚刚走,他后脚就留了下来。
16时许,韦某某冲进兰晴所在公司的一层展厅,持尖刀捅刺兰晴头面部、胸腹部等部位数十刀。
兰晴的同事合力将他赶出展厅。可他没有逃跑,而是返回展厅将硫酸泼向兰晴的面部等部位。
同事再次将他赶出并关上玻璃门。韦某某又跑到附近餐饮店厨房拿了两把菜刀返回,破坏玻璃门后进入展厅,不顾阻拦继续用菜刀砍击兰晴数刀。
直到被兰晴的同事等人合力阻止,他才停止行凶。
经全力抢救,兰晴保住了性命,但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才苏醒。
经鉴定,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她终身残疾,丧失劳动能力。
2026年7月,韦某某被执行死刑。
(一)故意杀人罪(未遂):死刑照样可以判。
很多人会有疑问:人没死,怎么判了死刑?这正是本案在法律层面的核心看点。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死亡结果,都构成故意杀人罪。
韦某某主观上想杀死兰晴,客观上实施了捅刺、泼硫酸、砍击等一系列足以致死的暴力行为,只是因为同事的阻拦和及时抢救才未能得逞,这恰恰是犯罪未遂,而非“伤害”。
(二)犯罪未遂:可以从轻,但不是必须。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可以”二字,法律给了法官裁量权,而不是“必须”从轻。
佛山中院在判决中明确:韦某某虽有犯罪未遂、坦白及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等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的逻辑很清晰:从轻情节可以有,但不足以抵消其罪行的严重性。
(三)“手段特别残忍”:死刑的“硬核”理由。
法院认定韦某某的行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手段特别残忍”在死刑案件中是极其重要的加重情节。
韦某某做了什么?先持尖刀捅刺头面部、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数十刀;被赶出后又泼洒硫酸;被再次赶出后又取来两把菜刀破坏玻璃门返回继续砍击。
三次攻击、三种凶器、持续升级,这不是一时冲动,而是一场精心策划的、持续升级的杀戮。
(四)民事赔偿:欠下的债,还不清的账。
韦某某虽然被执行死刑,但他欠兰晴的远不止一条命。
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可现实是,韦某某对兰晴的损失没有进行足额赔偿。兰晴至今生活无法自理,无力承担后续康复治疗费用。死刑结束了凶手的生命,却没有结束受害者的苦难。
故意杀人未遂同样可以判处死刑;手段特别残忍、主观恶性极深,足以抵消从轻情节;死刑复核程序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罪该万死的人。
一个“不”字,对韦某某来说意味着什么?是求爱被拒的挫败,还是控制欲被挑战的暴怒?而那个在顺风车上无意间载了他一程的兰晴,她到底做错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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