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交易发现避孕套脱落勒索8万 一名女子与男子自愿发生性交易后,发现避孕套脱落,勒索对方8万元人民币无果,诬告对方强奸,警方以诬告及勒索罪拘捕该名女子。我还以为是大陆发生的事情,原来是发生在澳门的啊
以前传统公认强J罪,需要满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暴力胁迫】的条件,还要有相关的物证、双方口供,要强+奸同时成立,才能判定强J罪成立;
但现在随着法律法规发展,前面的前置条件被淡化,法学和实务都开始注重比较模糊的“性同意”,即没有取得性同意、违背妇女意愿发生关系就是强j,也不分是是不是情侣、是不是夫妻,都成立。
当两人真的发生过关系,有一定生物痕迹,女方坚持强调对方违背自己意愿、自己被强j了,男方也没证据证明自己取得了性同意,公检法也没证据证明是诬告、没强奸J,且不是每一次QJ都能有充足的证据留下来。
那即使不满足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不敢反抗、暴力胁迫的条件,也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强J罪成立。
这个问题,也是最近几年关于此类案件社会争议最大的地方,也给一些诬告者钻空子 的可乘之机,造成冤假错案。
两人发生关系时,同意还是不同意,如何证明?怎么证明同意、不同意、事前同意但事中同意、事前同意了事后是否可以撤销?
难道要每次都要全程录音、录视频、签同意书做记录?(然而即使如此,也不一定能作为是否同意的证据,因为这样的取证可能是违法的证据。)
我们应该严惩强奸犯,应该保护受害者,但公检法在判强J罪的时候,也应该慎之又慎,必须证据扎实、充分之后才能判,对查实者严惩 ,但也要诬告和避免冤案。
不然一次性毁别人一生,让别人冤屈入狱,等别人出狱的那天,可能会引来极端的仇恨和报复,造成更多因为含冤入狱而报复杀人、报复社会的惨案,破坏社会安全稳定。
对于查明证实的诬告者和制造冤假错案的人,也应该惩罚判刑,如果诬告的代价过低甚至没有惩罚,必将导致整个社会人人自危,社会更加乱套。
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