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申请事项: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 纳入低保 )
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第二十四条 因残致困家庭入保条件。
(二)单人纳入低保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
2. 其他条件符合按户保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可单人纳入低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 2026年4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者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所制定标准不得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社会救助。
对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确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生活水平,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最低生活保障指导标准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确定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指导标准。
此致
梅洲乡民政所
梅洲乡梅东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吴~- 2026年7月20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