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精神疾病?”四川眉山,一个82岁的老教师,教了30多年书,退休后在自家后院喂鸭子,被一个戴鸭舌帽的男子一刀扎进心口,而这个动手的是他教过的学生,已49岁。同一天上午,男子还杀了两个同村人,重伤一个。被抓后他说,杀老师是因为当年管太严,要报复。更让人头皮发麻的是,他提前三个月踩点,作案前关机、扔卡、规划逃跑路线,脑子清楚得很。可一纸精神鉴定说他是精神分裂,作案时只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老教师的家属不信。案子7月24号开庭,是病人还是凶手,法律会给个说法。
据悉,2025年9月9日,82岁的高申远老人,像往常一样在屋后喂鸭子,他教了三十多年书,村里好多人家两代人都是他的学生,退休后,他就守着老屋,日子过得平静。
但这天早上8点32分,这份平静被一个戴鸭舌帽的男人彻底踏碎,男人叫徐某,49岁,是本村人。
他迈进高老师家的院门,嘴里喊着“高老师”,老人听见动静,从屋后应了一声,走过来。他可能还没看清来人是谁,徐某就从腰后拔出一把匕首,猛地刺进他的胸口。
一刀,干净利落,转身就走。从进院到离开,前后不过五分钟。老人心脏被刺中,他想挣扎着回屋拿手机求救,但没能走到门口,就倒地不起。
这不是徐某那天的唯一目标,在同一天上午,他还用同样的方式,袭击了另外三个人,他的舅舅高某云、另一位长辈高某远,以及邻居毛某星。
这场持续了仅几个小时的连环袭击,造成了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的惨烈后果。
案发三个小时后,徐某被警方抓获。
案件中最刺痛人心的,是高申远老师,他在村小教了三十多年数学,多次被评为优秀教师,是村里许多人的启蒙恩师。
高老师的儿子高先生怎么也想不通,父亲生前从未提起与任何人有怨,尤其是和徐某。他记得父亲一辈子教书育人,不说桃李满天下,至少在村里是受人尊敬的。
村里有工作人员也表示,此前从没听说徐某和这几家有什么矛盾。
那么,徐某为什么要下此毒手?公安机关转述他的供述,给出的理由简单而冷酷:杀老师,是因为“教书时管得太严,要报复”;杀舅舅和另一位长辈,则是为了“了结所谓的恩怨”。
三十多年前课堂上严厉的管教,在徐某心中生根发芽,最终结出了毁灭性的恶果。
然而,随着调查深入,发现徐某绝非一时冲动作案。
检方查明,他在作案前,有意识地关闭了手机,丢弃了手机卡,避免被追踪;他提前踩点,摸清了每位受害者的活动规律和住所周边的环境;他甚至规划了行凶路线,精确控制每个地点的停留时间,作案后不慌不忙,专挑偏僻的机耕道逃窜。
这一系列行为,指向的是一个心思缜密、目标明确的预谋杀人者。
检方还发现,徐某并非初犯,他曾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但真正让这个案件变得复杂且充满争议的,是一份医学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这份出具于2025年10月的鉴定报告认为,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属于“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
受害人家属,尤其是高老师的儿子高先生,对这个鉴定结论完全不认可,言外之意,就是这份鉴定不准确。
在同村人眼里,徐某平时话不多,但见人会打招呼,看起来和正常人没什么两样。村里没人听说过他患有精神病,更没见过他看病吃药。
他的生活轨迹也显得很“正常”,长期以屠宰卖肉为生,虽然离异,孩子也不跟他住,但并未表现出明显的异常举止。
于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就此形成:徐某在作案时,到底是否真的因精神分裂症而丧失了部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法》十八条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徐某提前三个月踩点、作案前关机弃卡、规划路线控制时间、作案后选择偏僻路线逃窜,这些行为反映出清晰的逻辑思维、风险预判和自我控制能力,与“辨认或控制能力受损”的精神状态存在矛盾之处。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鉴定意见仅为证据之一,法院有权有权结合全案证据决定是否采信。
而且,结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可见,高老师的家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这是其合法诉讼权利。
最关键的是,《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意味着即便鉴定结论被采信,法院仍有权决定是否从轻及从轻幅度。
面对三死一重伤的惨重后果及高度预谋的作案手段,加上其有前科,属于累犯,法院有可能认为不足以从轻处罚。
换言之,徐某即便有多项从轻情节,但结合《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于这种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仍可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