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子发出不正常声音,且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当即停止为女子擦洗,不料女子次日离世,男子一审获刑3年后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她出现异常后,他一次次擦净污物,却始终没有拨打急救电话
2015年12月29日6时许,辽宁省灯塔市中心医院急诊室内,一名女子被送上平车。
医生立即检查血压、心电图和瞳孔反射,结果没有任何悬念:心电图已经呈直线,女子到院时已经死亡。
送她来医院的王某站在一旁,还追问有没有抢救的可能,得到的回答是,已经来不及了。
死者吴某与王某在2015年5月通过微信认识,后来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5年12月28日上午,吴某牵着小狗来到王某暂住的出租屋,两人聊天至下午,随后在炕上发生关系。
大约进行4、5分钟时,吴某突然发出异常声音,很快出现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等症状,王某停下动作,按了她的人中,但没有得到明显反应。
这样的表现,无论是不是懂医学,都足以让人意识到情况不对。
可王某没有拨打120,也没有立即送医,他觉得吴某“过一会儿能缓过来”,只是将污物擦掉,随后躺下睡觉。
这里必须说清楚,裁判文书并没有认定他当时是为了掩盖关系,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具体担心什么,因此不能把他的心理活动写成确定事实。
当晚20时左右,王某再次醒来。
此时吴某已经大便失禁、口吐白沫,无法正常说话,他仍旧没有呼救,只是清理完污物,又睡了过去。
到了次日0时左右,吴某睁眼斜视,脸部发凉,身下再次出现污物,腿部和腰部还能看到烫伤、脱皮的痕迹。
王某做的依然是擦拭身体,然后继续睡觉。
凌晨4时左右,王某发现吴某脸部冰凉,口中有白沫,也摸不到脉搏。
这时,距离吴某第一次出现异常已经过去大约14个小时。
他给吴某穿好衣服,用轮椅把她推到车上,直到6时左右才送进医院。
医生检查后确认吴某已经死亡,但现有鉴定无法判断她究竟在什么时间死亡,也无法确定从受伤到死亡具体经过了多久。
尸检揭开了真正的死因,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认定,吴某腹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胸腹腔压力突然变化,导致左侧膈肌薄弱处破裂并形成胸腔积血。
她的部分脾脏和空肠经破裂口疝入胸腔并发生嵌顿,继而造成胸腔负压失衡、纵隔移位、回心血量下降和肺淤血水肿,最终死于呼吸循环功能障碍。
案件的审理过程,也比通常的“一审后直接改判”更复杂。
灯塔市人民法院曾在2017年4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上诉后,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7年12月18日,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认定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王某再次上诉,检察机关在二审中也提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他具有杀人故意,应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争议的焦点,不在于王某有没有及时救人——他显然没有,而在于他当时是否明知吴某可能死亡,仍然放任结果发生。
故意杀人要求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出现;过失致人死亡则是本应预见危险,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轻信结果能够避免。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一直误以为症状能够自行缓解,没有认识到自己的拖延会造成死亡,因此不属于放任死亡发生的间接故意。
2018年6月15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重审判决中关于故意杀人罪的认定,改判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院同时考虑了他有犯罪前科、能够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
在我看来,这起案件最值得讨论的,不是猎奇化的死亡方式,而是危险信号出现后,普通人的法律责任从哪里开始。
一个人未必懂得判断膈肌破裂,也不需要准确说出病名,但当对方出现失禁、口吐白沫、无法说话和身体发凉时,拨打急救电话并不是专业医疗判断,而是最低限度的常识。
法律并不会把每一次救助迟缓都认定为故意杀人,也不会因为一句“我以为她能缓过来”就免除责任。
法院最终要审查的,是行为人看到了什么、能够做什么,以及为什么始终没有采取行动。
王某没有被认定为故意夺走吴某的生命,但他一次又一次忽视明显的危险,最终仍要为这种过失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