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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反抗、没呼救,就是自愿的!”多年来,这句荒唐的歪理,成为无数性侵案施暴者的脱

“没反抗、没呼救,就是自愿的!”多年来,这句荒唐的歪理,成为无数性侵案施暴者的脱罪借口,也成为刺向受害者最锋利的利刃,让无数受害者在受害后还要遭受舆论二次伤害。
 
2014年3月16日凌晨,武汉洪山区鲁磨路VOX酒吧内,外籍女外教朗某饮酒过量,意识模糊、无法自主行动,男子孟某见对方醉酒失控,心生歹念,主动搭讪后,谎称是朗某好友,欺骗酒吧工作人员,顺利将毫无自保能力的朗某带离酒吧。
 
离开酒吧后,孟某并未送其返程,而是提前联络次某、索某、多某、拉某四名同伙,五人合力架着步履蹒跚的朗某,前往附近KTV的封闭包房。
 
抵达后,同伙多某立刻外出购买避孕套并分发众人,五人预谋作案的意图十分明确。
 
彼时的朗某深陷醉酒状态,浑身无力、孤立无援,被五名陌生男子围困在密闭空间内,极度的恐惧让她不敢反抗、不敢呼救,唯一的想法就是忍耐、尽快结束这场侵害,生怕激烈抗争激怒对方,遭受更严重的伤害。
 
最终三人完成性侵行为,朗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身心遭受严重创伤。
 
案发当天,朗某便果断报警,警方迅速出击,于3月18日将五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可庭审之上,五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令人愤慨,他们一致辩称:朗某全程未反抗、未呼救,足以证明是自愿发生关系,部分嫌疑人还以从犯身份请求轻判。
 
这种说辞看似有理,实则荒谬至极,面对五人围堵、体力悬殊、封闭无援的绝境,普通人的本能从来不是拼死对抗,而是止损自保,无力反抗、不敢反抗,是弱势者的无奈妥协,绝非默许纵容。
 
武汉中院严厉驳斥了被告的荒唐逻辑,明确核心审判标准: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以激烈反抗为唯一依据。
 
被害人醉酒后完全丧失认知和意愿表达能力,根本不具备同意的前提条件,绝境中的隐忍求生,不能等同于自愿。
 
法院最终宣判:主犯孟某获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次某、索某各获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拉某获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从犯多某获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五人不服判决上诉,湖北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时至今日,这起判例依旧极具普法价值,世人不该用上帝视角苛责受害者,法律从不要求弱势者以卵击石,更不保护趁人之危的恶行。
 
沉默不等于同意,恐惧不等于默许,无力反抗更不是心甘情愿。司法的底线,永远守护每一个身陷绝境、无力自保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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