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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辽阳,一对情人私会,亲密仅仅4-5分钟,女子突然嘴歪眼斜、大小便失禁。男子为

辽宁辽阳,一对情人私会,亲密仅仅4-5分钟,女子突然嘴歪眼斜、大小便失禁。男子为女子擦拭,不料女子次日离世。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他3年,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5年5月,辽宁灯塔市的王某通过微信认识了吴某。两人聊了一段时间后发展成情人关系,并约好在当年12月28日见面。
 
当天早上7点左右,王某开车来到灯塔市区,把自己所在出租屋的位置发给吴某。上午10点左右,吴某牵着小狗来到房间。两人先在屋里聊天,到了下午2点左右,在屋内的炕上发生关系。
 
事情很快出现了异常。
 
进行大约4-5分钟时,王某发现吴某发出的声音不对。停下来查看后,他看到吴某已经嘴歪眼斜,还出现了小便失禁。王某按了她的人中,但吴某没有明显反应。
 
可王某没有报警,也没有立即送医。他认为吴某过一会儿就能缓过来,只替她擦拭了一下,随后竟然躺在旁边睡着了。
 
这一睡,就是几个小时。
 
当晚8点左右,王某醒来,发现吴某不仅不能说话,还出现了大便失禁、口吐白沫。危险信号已经一个接一个摆在面前,他却再次选择替吴某擦洗,随后继续睡觉。
 
到了次日凌晨零点左右,王某又醒了一次。此时吴某双眼斜视,脸部已经有些发凉,身下再次出现排泄物。王某给她擦拭时,还发现她的小腿、大腿后侧和腰部有烫伤、掉皮的情况。
 
可即便到了这个时候,他仍然没有呼叫急救人员,处理完后第三次睡下。
 
从下午到深夜,吴某的身体状况一直在恶化。嘴歪眼斜、无法说话、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身体发凉,任何一个症状单独出现,都足以让人警觉,更别说这些异常接连发生。
 
在我看来,王某这已经不是单纯反应慢,而是抱着侥幸心理,一次又一次逃避处理。他似乎总觉得再等一会儿,人就能自己缓过来。可急病不会因为当事人害怕麻烦,就主动停下来等他睡醒。
 
12月29日凌晨4点左右,王某再次醒来,发现吴某眼睛半睁半闭,嘴边仍有白沫,脸已经凉了,身体也摸不到脉搏。
 
直到这时,他才意识到事情可能无法收场。
 
王某给吴某穿上衣服,用轮椅把她推到车上,随后开车送往灯塔市中心医院。早上6点左右,医院急诊科对吴某进行检查,发现她已经没有生命体征。
 
吴某的姐姐随后打来电话,王某告诉她人在医院。家属赶到后发现吴某已经死亡,随即报警,王某被警方控制。
 
法医鉴定显示,吴某的腹部遭受了钝性外力作用,胸腹腔内压力突然发生改变,造成左侧膈肌薄弱处破裂、胸腔积血,脾脏及部分肠管经破裂处进入胸腔,最终因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案件随后进入审判程序。
 
2017年4月14日,灯塔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8日,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2017年12月18日,灯塔市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发现吴某身体出现严重异常后,对吴某负有及时救助的义务。他长时间没有送医,使吴某失去了获得救治的机会,其不作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王某再次提出上诉。
 
他认为自己没有杀害吴某的故意,原判量刑过重,即便需要承担责任,也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的辩护人则进一步主张,王某最后曾经将吴某送到医院,吴某的具体受伤时间和死亡过程也没有完全查清,因此王某不应构成犯罪。
 
二审期间,出庭检察员也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某具有故意杀害吴某的主观心态,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责任。
 
2018年6月15日,二审法院认为,王某看到吴某嘴歪眼斜、无法说话、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等严重异常后,本应预见到吴某可能出现死亡后果,却因为疏忽和侥幸心理,没有及时将她送往医院,最终造成死亡结果,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但从两人的关系、王某当时的认识以及事后送医等情况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希望吴某死亡,也不能证明他明知吴某会死亡却故意放任结果发生。因此,一审将其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并不妥当。
 
二审最终撤销原来的定罪和量刑,将王某的罪名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为终审判决。
 
这起案件最让人难以接受的,不是王某不懂医学知识,而是他在十多个小时里看到异常不断升级,却始终没有拨出那通急救电话。
 
人可以判断错误一次,却不能在嘴歪眼斜、失禁、吐白沫、不能说话和身体发凉全部出现后,还用“睡一觉可能就好了”安慰自己。二审改变了罪名,却没有判王某无罪,因为凌晨送医的动作,无法抹掉此前一次又一次错过的救治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