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来就喷辣椒水!女子独自带着两岁的孩子在广场上休闲,几名青少年骑着电动车呼啸而过,险些撞上她的孩子。她上前理论,对方竟掏出辣椒水直接朝她面部喷射,母子二人双双受伤。
7月17日,辽宁鞍山爱琴湾广场,白女士独自带着两岁的孩子在广场上休闲玩耍。
这里本该是市民散步、孩子嬉戏的场所,几名青少年却驾驶着电动车在人群中穿行。
一辆电动车几乎贴着孩子擦过。白女士惊出一身冷汗,上前与骑车的黑衣少年理论。
几句争执后,少年情绪失控,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辣椒水喷雾,直接朝白女士面部喷射,随后与同伴骑车逃离。
周边热心路人赶紧将母子二人送医。经诊断,白女士眼角膜灼伤、面部刺痛红肿;年仅两岁的孩子眼部、脸部也出现红肿损伤。
事发后,白女士内心恐慌,害怕遭到报复,至今不敢独自出门。
7月20日,辖区派出所反馈:涉事少年已被找到,警方已联系其监护人,待监护人从外地赶回后组织协商处理。
(一)行政违法:故意伤害,拘留罚款跑不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黑衣少年事先准备好辣椒水,在与白女士口角后直接喷射面部。这已不是“冲动”,而是有预谋的故意伤害。即便未构成刑事犯罪,行政拘留和罚款也绝无悬念。
(二)刑事责任:伤情鉴定决定是否“升级”。
辣椒水喷人若造成严重后果,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眼角膜灼伤属于眼部伤害,若经鉴定达到轻伤标准,案件将从治安案件升级为故意伤害罪,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监护人的赔偿责任:孩子惹祸,父母买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少年很可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的全部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分不少都由监护人承担。
警方待监护人从外地赶回后才组织协商,正是为了落实这一赔偿责任。
(四)非法持有与使用攻击性物品:双重违法。
个人非法持有辣椒水等攻击性喷雾,本身就可能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将其用于攻击他人,更是双重违法。尤其少年事先准备、主动喷射——主观恶意明显,处罚只会更重。
当然可能因为年龄不够,相应的行政处罚不会实施,但这不代表其行为不应被定性违法。更不影响对其监护人的追责。
一个能在口袋里揣着辣椒水的少年,平时接受的到底是什么样的教育?
一瓶辣椒水,照出的不只是少年的冲动,更是家庭教育的缺失和规则意识的崩塌。
辣椒水或许能暂时“制服”对方,但制服不了法律——该拘留的拘留,该赔钱的赔钱,监护人一个都跑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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