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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个已婚男子风流成性,也算是渣男中的极品。对自己的老婆欲求不满,就隐瞒婚史

上海,一个已婚男子风流成性,也算是渣男中的极品。对自己的老婆欲求不满,就隐瞒婚史勾搭上年轻女子,这个女子也是一时忘情跟男子有了实质的关系,后来还怀孕了。女子决定跟了男子,就把老家的娃娃亲给退掉了。谁知道,跟男子回老家才发现,男子有老婆。女子气得很就报了警,本来协调说赔偿女子15万,男子赔偿了3万多就尿遁了。

女子也找不到这个男的啊,完全失联了,这可真的是太过分了。女子一气之下,就把男子给告了,要求他赔钱。

(掌闻视讯,7月20日报道。)

有个男子李某,真的是风流成性啊,自己是有老婆的,但是他还是感觉不满足,想着到外面去碰碰运气,如果可以谈到个年轻妹子,也是美事一桩。

没想到,真的就遇到了一个女子付某,在跟付某认识了之后,李某当时还真的挺喜欢这个女生的。

一番追求之后,李某先是隐瞒了自己的婚史,因为他是个已婚人士啊,要是告诉付某她结婚了,女子绝对不会跟他交往了。

而付某在接触了李某之后,感觉也很不错,就这样,二人互相生了情愫。

确定了恋情之后,两个人也有了实质的发展,都去酒店里开房约会了。

付某也是心甘情愿的想要跟了李某,所以没过多久之后,付某竟然怀孕了。

要说看到婚外的女人怀孕了,李某当时也有一些顾虑,现在的他是两头骗啊。

家里还有老婆,付某还以为他单身,一心想要嫁给自己呢。

而付某这边也有为难的事情,就是家里本来给她安排了娃娃亲,双方也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了。

但是在付某看来,她的内心更加喜欢李某多一些,而且现在还给李某怀上孩子了,付某也只能硬着头皮,把家里安排的男子给拒绝了。

如此一来,付某就真的一心一意的要跟着李某了。

李某发现事情兜不住了,就带着付某回到了自己的老家,他准备公开这件事。

回家后,付某这才发现,自己真心爱着的男子,竟然有家庭、有老婆,自己还挺着大肚子呢,当时真的是气得很。

付某感觉被欺骗,立刻就打电话报了警。

随后在办案人员的协调下,付某跟李某签订了赔偿协议,李某要赔偿15万元给到付某,以后双方两清,互不干扰。

没想到,这个渣男,并没有认真的赔偿。给了3万多付某之后,李某直接就尿遁,脚底抹油溜走了。

之后付某一直联系,却再也没法跟渣男取得联系,对方完全失联。

事已至此,付某也无奈,只能一纸诉状上诉,拿着调解书,将李某给告了。

上诉之后,相关部门的判定也下来了,要求李某必须要继续履约,将剩余的款项全部赔偿给付某。

最后判定,李某限期内必须要清偿剩余的所有款项,付某产生的维权费用,也由李某来承担。

因为李某还有家庭,不能使用婚内财产来清偿,只能使用个人的财产来履约。

本案中的男子,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存在欺诈的过错,自愿跟女子签订了书面赔偿协议,且在办案人员的见证下,约定会赔偿15万元,那么这份协议就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应。

《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第第1091条、第996条规定,因故意隐瞒婚姻状况,故意欺诈骗取交往,侵害了对方人格尊严、情感权益、身体健康,受害者有权主张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的男子李某,存在完整的过错,他就是故意的欺诈行为,刻以隐瞒婚史,让女方跟自己交往。

之后还导致人家怀孕,女方要是后期去把孩子给弄了,还需要做手术,承担手术、医疗等损害。

对于女方造成的精神损害,也是存在明显的过错的,怀孕之后心理冲击,对于感情欺骗产生的精神痛苦,男方绝对是存在重大的过错的。

《民法典》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男子跟女子约定15万元的赔偿金额,没有超出人身损害、精神损失的合理区间,不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男子需要依法履约。

逃避也是没有用的,法律具备强制性,只要判定下来了,就可以直接执行。当然,男子要是继续拒绝执行,可能还触刑。

信源:掌闻视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