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辽宁辽阳,一名男子与婚外对象见面,两人在出租房内发生关系,持续了4至5分钟后,男子发现女子出现异常情况,不仅嘴角歪斜、眼神异常,还出现了失禁现象。男子立即停止行为,并帮女子进行了简单清理,没想到女子第二天不幸去世。男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后提出了上诉……
信源:裁判文书网
整件事的起因,是一段不受法律和道德认可的婚外私情。
王某与艾乐各自组建了家庭,却长期保持隐秘的情人关系。
事发当天下午,两人在辽宁灯塔市城郊一处出租屋私下约会,相处结束后,艾乐突然出现严重身体异常,浑身不受控制,面部歪斜、喉咙异响,同时伴随大小便失禁,整个人瞬间失去意识。
现场只有王某一人,他第一时间尝试按压人中简单施救,发现毫无效果后,没有拨打急救电话,也没有送往医院。
他主观判定对方只是一时兴奋晕厥,休息片刻就能自行恢复,抱着这种侥幸心态,他简单清理了现场污渍,随后直接躺倒在旁安稳睡觉。
从下午一直睡到当晚八点,长达数小时的时间里,他从未起身查看对方状态。
夜间醒来后,王某发现艾乐症状持续恶化,嘴角不停吐出白沫,身体状态极差,早已不是简单晕厥的模样。
哪怕看到如此明显的病危信号,他依旧没有选择求救,只是再次清理污渍、翻动调整对方姿势,转头继续睡觉。
午夜时分,他察觉到艾乐手脚冰凉、呼吸微弱,内心已经产生恐慌,却依旧心存侥幸,继续放任危险发酵。
直到次日凌晨,王某被刺骨凉意惊醒,探查后发现艾乐早已没了呼吸,身体彻底僵硬。
这一刻他才慌忙驾车送医,但医护人员当场确认,人已经离世许久。
从发病到送医,整整间隔十四个小时,足够数次往返医院完成抢救,可王某三次发现异常、三次选择漠视逃避,唯独错过了唯一能救命的急救电话。
后续法医尸检彻底还原了死因,艾乐是因为突发外力刺激,导致胸腹压力骤增,膈肌破裂。
最终引发呼吸和循环衰竭离世,突发状况和两人的亲密接触直接相关,死亡结果和现场行为存在明确法律因果关系。
这意味着,王某的先行行为,直接将艾乐推入了生命危险的境地。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一审法院做出了严厉判决。
审理法官认为,王某的私下行为制造了致命危险,且事发于封闭出租屋,现场无任何人可以求助。
王某是唯一具备施救条件、拥有施救能力的人,法律层面已经形成强制救助义务。
面对对方多次出现的危重体征,他长期漠视、放任死亡结果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判决下达后,王某当庭提出上诉。
他和辩护律师都坚持,两人无任何矛盾仇怨,自己从来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想法,发现异常时也做过简单施救,天亮后也主动送医,算不上故意杀人。
同时律师提交了关键从轻证据,王某事后积极和被害人家属协商,主动赔付损失,拿到了书面谅解书,恳请法院从轻改判。
二审法院重新梳理全部案情和证据,最终做出颠覆性改判。
法官明确,王某没有提前预谋、没有加害动机,全程行为都是侥幸逃避,而非刻意追求死亡结果。
主观上属于轻信能够避免悲剧发生,和恶意杀人有本质区别,因此推翻间接故意杀人的定罪,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调整为两年。
看似只有一年刑期差距,却是法律上两种完全不同的定性,直接区分了主观恶意的有无。
这起案件曝光后,引发全网大范围争议。
不少网友认为,眼睁睁看着人病危十几个小时,多次漠视求救信号安稳睡觉,冷漠程度远超一般过失,按故意杀人定罪并不冤。
也有网友认可二审判决,法律定罪讲究主客观统一,没有害人初心,就不能套用最重罪名,这是司法严谨性的体现。
但无论争议如何,这起案子确立的法律准则毋庸置疑。
大众最容易误解的点,就是觉得没动手就没责任,可法律明确规定,先行行为制造危险、独处环境下具备唯一施救条件时,救人不是道德善意,是法定责任。
普通人凭借生活常识就能判断,口吐白沫、大小便失禁、身体发凉是危重濒死的表现。
王某所谓不懂医学、不知危险的辩解,只是自我安慰的借口,本质是怕私情败露、怕家庭破裂的自私与侥幸。
这类隐秘私情场合,最容易滋生人性冷漠。
当事人第一时间想到的从来不是救命,而是掩盖秘密、规避麻烦,侥幸心理压倒了基本良知,最终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王某为自己的冷漠付出了牢狱代价,尚可拥有改过机会,而艾乐却永远停在了那个绝望的夜晚,再也无法重来。
在我看来,这起案件既是典型的司法科普,更是直白的人性警示。
法律不会因为私情隐秘就豁免责任,也不会因为无心之失就纵容冷漠。
成年人的任何私密行为,都要承担对应的后果,一旦亲手将他人推入险境,施救义务就终身绑定。
比起刑期长短,更值得所有人记住的是:生命面前,面子、秘密、侥幸都不值一提,及时伸手救人,永远是成年人的第一底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