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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视频引流?别让“好手艺”变成犯罪“帮凶”靠摄影技能赚钱,本无可非议,但如果明知

拍视频引流?别让“好手艺”变成犯罪“帮凶”靠摄影技能赚钱,本无可非议,但如果明知视频内容是虚构骗局,却依然“照单全拍”、为虚假引流“掌镜”,会不会触犯法律?一句“我只负责拍摄,内容真假与我无关”的辩解,在法律面前能站得住脚吗?近年来,短视频引流广告迅速走红,吸引了不少创作者投身其中,但也有不少人踩进了犯罪陷阱。近日,一起拍摄“虚假”引流视频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为怀揣技能、寻求兼职的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2024年8月,摄影店主田某接到一笔“高回报”订单:为某投资APP拍摄引流广告,由买家提供剧本,承诺长期合作、结算爽快。正愁没生意的田某当即应下,还找来刘某帮忙,以80至200元不等的价格招募了一批群众演员。从2024年9月起,田某团队按要求开拍:演员们在镜头前“现身说法”,谎称靠该APP投资实现“买车买房、人生逆袭”;为了让骗局更逼真,田某还仿照新闻发布会搭景拍摄,甚至在视频左上角打上某官方媒体标识;为了使广告更生动可信,田某还主动帮助买家更改文案,让剧本更吸引眼球。事实上,田某、刘某及所有演员,均不是该APP的用户,也都清楚视频内容全是“演戏”。2024年10月,被害人吴某某被弹出的广告吸引,下载该APP投资后被骗9000余元。同年12月,田某、刘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警方抓获。

法院裁判经查,田某通过拍摄虚假广告共获利十余万元,刘某招募演员获利一万余元。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拍摄推广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对被告人田某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对被告人刘某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依法追缴二人违法所得。

法官说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田某对于上游买家利用其拍摄视频引流进行诈骗的行为是否明知,田某辩称“只按文案拍摄,不知用途”,但法院结合证据认定田某主观明知:其一,田某与上家使用“阅后即焚”加密软件联系,这类软件是电信诈骗分子的常用工具;其二,田某主动修改文案、伪造官方媒体标识,主观上对“视频用于不法用途”具有明确认知。即便田某未直接参与诈骗,但其帮助行为为电信网络犯罪提供了关键支持,仍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示《刑法修正案(九)》已将电信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单独入罪,即便上游诈骗分子未被抓获,提供帮助的人也会被依法追责。如今,“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引流方式层出不穷,既给技能从业者带来了机遇,也被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电信诈骗的重要工具。此类拍摄推广视频帮助犯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接单门槛低、报酬高,以“轻松赚钱、长期合作”为诱饵,吸引摄影、演员、兼职人员参与;二是内容高度虚假,由对方提供剧本,虚构投资盈利、理财收益等“成功案例”,甚至伪造官方背书,增强迷惑性;三是沟通方式隐蔽,常使用加密聊天、阅后即焚等软件联系,刻意规避监管。拍摄引流视频本身并不违法,但甄别内容真假是底线,面对“虚假剧本”“夸大效果”“伪造权威”等要求,务必提高警惕,切莫因贪一时之利,沦为不法分子的“工具人”。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广大观众,短视频内容真假难辨,面对那些鼓吹“一夜暴富”“轻松赚钱”的引流视频,务必保持清醒。投资理财请通过银行、证券公司等正规渠道,切勿点击不明链接、下载来路不明的APP,守好自己的“钱袋子”。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来源:北京二中院金色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