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女子带狗进商场没拴绳,狗突然窜向一男子的女友,女友吓得连连后退,男子一怒之下抓起狗猛摔在地,拉扯间又抬手狠狠扇了女子一耳光,女子当场痛哭。
7月17日下午,湖南长沙一家商场里,一名女子带着一条狗走了进去。狗身上没拴绳,在她脚边跑前跑后。
商场里人来人往,女子带着狗在通道里慢慢走着,狗一会窜到她前面,一会又绕回她脚边。
没走多远,那条狗突然朝着旁边一对情侣的方向蹿了过去,直奔男子女友的脚边。女友被这突如其来的动静,吓得往后连退了两步。
带狗的女子赶紧跟了过来,走到男子和他女友面前。
双方站在商场通道里,说了没几句,声音就大了起来,争执在通道里传开了。
带狗的女子提高了音量,说她的狗没咬人,就是跑过去闻了一下,至于这么较真吗。男子指着他女友说,人都吓成那样了,你还说至于吗。
女友站在男子身后,说狗刚才舔到她了。带狗的女子说舔一下能咋的,又没破皮。
男子让带狗的女子把狗拴上,带狗的女子说狗平时就这么跟着,从来不惹事。男子说这是商场,不是你家院子。
两人你一句我一句,谁也没让着谁。
这时候那条狗又凑到男子脚边转了一圈,男子往后退了一步,低头看了一眼脚边的狗,指着她说你要不把狗弄走,别怪我不客气。
带狗的女子没动,她说你敢碰我狗试试。
男子弯腰下去,一把抓住狗的身子提了起来。狗被悬在半空,四条腿蹬了几下。
带狗的女子尖叫了一声,往前扑了一步想抢。男子没等她到跟前,抬手把狗猛地朝地面摔了下去。
狗被摔在地上,发出一声叫唤,挣扎着爬起来,又叫了两声。
带狗的女子见自己的狗被摔,冲上前去,两手抓住男子的胳膊,使劲拉扯。
男子被女子扯着胳膊,身体跟着晃了几下。女子拉着他的胳膊不松手,嘴里还在说着什么。
拉扯中,男子抬起另一只手,朝着带狗女子的脸上扇了过去,一记耳光打在女子脸上。
女子挨了这一下,松开了抓着男子胳膊的手,站在原地。她抬手捂住被打的那半边脸,眼泪一下子涌了出来,顺着脸颊往下淌。
女子哭声越来越大,事情闹开之后,商场里的人围了过来,有人打电话报了警。
狗没咬着人,要不要罚?
在法律上,女子带狗进商场,松了绳子没牵住,狗直冲人蹿过去,这事不管咬没咬着,狗的行为本身就已经干扰了人家正常购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狗朝人蹿,对方受没受伤都得往后躲,正常买东西的工夫被一条冲过来的狗打断,这就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再说说摔狗和打人这两件事。
不少人觉得女子先惹事,男子动手也是被逼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狗在法律上属于女子的个人财产,男子抓起狗直接往地上摔,不管狗伤没伤着、伤得多重,这个动作本身就已经构成了故意损毁财物。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子抬手就是一耳光,这是单方面的暴力行为。对方脸上疼不疼、有没有红肿,只影响处罚的轻重,不影响行为是否违法。
所以,别信“她先惹我,就算打回去也有理”,先动手那个,法律第一个找你。
这事,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