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舔狗一无所有!嘉兴一名男子费尽心思追求心仪女子,两人在酒店共同生活数日。交往期间

舔狗一无所有!嘉兴一名男子费尽心思追求心仪女子,两人在酒店共同生活数日。交往期间,男子出手阔绰,先后花费7万余元购买钻戒和品牌耳饰送给对方。可礼物送出去没多久,女子便与其他男子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也逐渐断了联系。男子越想越不甘心,最终一纸诉状将女方告上法庭。

很多人看到这件事,第一反应就是:既然没有和男子在一起,那价值数万元的礼物是不是应该退回来?

可法院给出的判决结果,却给不少在感情中疯狂砸钱的人提了一个醒。

事情发生在2024年初。男子从事自媒体相关工作,通过网络认识了涉事女子。两人在线上聊了一段时间后见面,还在酒店共同生活了几天。

男子认为双方关系发展得很顺利,便开始通过购买贵重礼物表达诚意。

他先是花费6万多元购买了一枚钻戒,随后又购买了价值近5000元的品牌耳饰,前后花费超过7万元。

对于普通人来说,这显然不是随手送出的小礼物。男子花这么多钱,目的也很明确,就是希望女子能接受他的追求,和他建立稳定的恋爱关系。

可问题就在这里。

男子心里认定两人正在朝恋人的方向发展,不代表女子也作出了同样的承诺。一个人愿意追求,另一个人愿意接受礼物,并不能自动证明双方已经建立恋爱关系。

礼物送出后不久,男子发现女子的社交账号显示已经恋爱,可恋爱对象却不是自己。之后,双方的联系也逐渐中断。

男子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他认为,自己购买钻戒和耳饰,是以双方发展为恋人为前提。如今女子没有和自己在一起,送礼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女子就应该把贵重物品退回来。

于是,他将女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相关财物。

庭审过程中,女子一度同意归还钻戒,但男子对女子拿出的钻戒是否为原物提出质疑,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女子还提交了此前的聊天记录,内容显示,男子曾表达过不要此前所送物品的意思。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子购买钻戒和耳饰后,已经主动将物品交付给女子,双方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关系。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普通赠与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原则上可以撤销。但财物已经交付后,除非存在法定撤销情形,否则不能随意反悔。

男子还主张,自己送出钻戒是以女子与他恋爱为条件,属于附带义务的赠与。这一说法同样没有获得支持。

恋爱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人都不能因为收下了对方的礼物,就被要求必须与送礼者建立感情关系。

说得再直白一点,花钱可以买到钻戒和耳饰,却买不到另一个人的感情。

我认为,这个判决在法律上并不难理解。

男子真正吃亏的地方,不是送出去的礼物太贵,而是他把自己内心的期待,当成了双方已经达成的约定。

他认为,自己舍得花钱,女子就应该接受他的追求;自己送了钻戒,双方就应该进入恋爱关系。

可这些都是男子单方面的想法。

双方没有订婚,没有谈婚论嫁,也没有明确约定如果恋爱不成就返还礼物。男子不能在送礼时表现得心甘情愿,关系没有按照自己的设想发展后,又把赠与变成欠款。

不过,法院没有支持男子,也不代表女子的做法就一定值得认同。

在我看来,如果明知道对方正在认真追求自己,也清楚对方赠送贵重礼物的真实目的,却一边接受数万元的钻戒和耳饰,一边又准备与其他人恋爱,这种做法即使未必违法,也很容易引发道德上的争议。

法律解决的是财产权属和证据问题,不会替每段感情判断谁更真诚、谁更厚道。

法院认定礼物不需要返还,只能说明男子拿出的证据无法证明这笔财物属于借款、彩礼或者附有明确条件的赠与,并不等于鼓励人们靠暧昧关系收取贵重物品。

可男子同样需要为自己的冲动承担责任。

成年人花7万元之前,最应该确认的不是对方喜欢什么款式的钻戒,而是两个人究竟是什么关系。

关系还没有确定,就急着送出远远超过自己日常消费能力的贵重物品,本身就是在拿钱赌感情。

我觉得,很多人在追求异性时都有一个错误认识,认为只要自己足够主动、足够舍得花钱,对方迟早会被感动。

可感情从来不是谁付出得多,谁就一定能够得到。

是借款,就保留借条和转账说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财物,就留下相关证据;如果只是为了追求对方而主动送礼,就要做好对方不接受感情、礼物也未必能够追回的准备。

在我看来,男子真正应该吸取的教训,不是不再相信爱情,而是不要把钱当成换取感情的筹码。

女子也应该明白,法律上可以不退,不代表情理上没有争议。明知道别人付出了远超正常交往范围的财物,仍然含糊接受,最终消耗的不只是对方的钱,还有自己的信用和名声。

这起案件说到底只有一个道理:感情可以认真,花钱必须清醒。

成年人的每一次主动赠与,都可能成为无法收回的成本。别等关系结束、走进法院以后,才发现自己从头到尾拥有的,只是一厢情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