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黄冈,男子的弟弟娶二婚带儿子的女子为妻,两人结婚后,感情不和,分居十多年。弟弟工亡后,男子联系弟弟的继子回来处理后事,可继子却表示自己没钱,让大伯帮忙处理,还让男子不要去联系自己母亲。男子以近亲属名义和用人单位签了协议,获赔116万元。弟弟妻子知道后,将男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赔偿款91.6万元。
男子陈某是个老实人,到了37岁的年纪才跟女子王某登记结婚,王某婚前育有一子,跟陈某结婚后,让孩子跟了陈某的姓氏,名唤小陈。
陈某和王某婚后过得并不顺心,两人根本合不来,日子过得鸡飞狗跳的,后来两人分居生活,这一分居就是10多年,两人各过各的,就好像没有在一起过一样。
2025年9月,陈某工亡,公司联系到了陈某的哥哥陈大,陈大没有通知王某,而是找人辗转联系上了小陈。
小陈得知继父去世的消息,称自己经济困难,无力处理继父的身后事,全权委托大伯来处理就好。
陈大带着律师找到小陈,让小陈在两份文件上签了字,一份是《授权委托书》,让陈大全权处理陈某去世后的所有事情。
另一份是《放弃继承权及索赔权声明书》,他代表自己和母亲签了字,声明他们母子放弃对陈某遗产及死亡赔偿金的一切权利。
小陈还跟陈大说,不要去打扰自己母亲。
陈大拿着这两份文件,以近亲属的身份跟陈某所在的公司签了赔偿协议,拿到了116万工亡赔偿金。
可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弟弟去世,陈大获赔116万的消息很快就传到了王某的耳中。
王某认为虽然自己和陈某分居10余年,可两人并未离婚,她还是陈某名正言顺的妻子,可丈夫去世,大伯哥竟然瞒着自己,办了后事,还拿走了他们母子的赔偿款,实在不厚道。
她要求陈大把赔偿款返还给自己,遭到拒绝后,她一纸诉状,将陈大告上了法庭。
王某给出的理由是:1、她和陈某虽然分居生活,但是两人并未办理离婚登记,她还是陈某的妻子。2、自己从未授权小陈去签订过放弃声明,陈大也没有将此事告知给自己,小陈签订的声明对自己无效。
对此,陈大也给予了反驳:王某虽然和自己弟弟结了婚,可婚后夫妻感情不和,两人分居十余年,自己弟弟一个人过日子,王某连句关心的话都没有。
平日里,都是自己这个当哥哥的在照顾弟弟,王某十几年都没尽过当妻子的责任,凭什么弟弟一去世,就冒出来要分走全部赔偿款。
小陈倒是想得开,即使上了法庭,还是明确表示,继父的死亡赔偿款自己不要,也不争。
王某和陈某并未离婚,但是两人已经分居10余年,这笔赔偿款王某是否可以分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不是死者生前遗产,由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协商分割。
陈大明知王某是陈某的妻子,可陈某去世后,并未通知对方,而是找到小陈签了字。
小陈虽然代替母亲在协议上签了字,但是只能代表他自己的意思,不能代表王某的意愿。
王某虽然和陈某分居多年,但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作为配偶、她享有获得相应赔偿的权利。
丧葬补助金一般用于实际丧葬支出,谁垫付归谁,无须在亲属间分配。
陈某的身后事是陈大处理的,这笔钱归陈大。
另外,陈大处理弟弟赔偿事宜,还支付了9.28万律师费。
法院认为扣除合理丧葬费用、律师费后,王某要求返还91.6万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王某和陈某十多年没共同生活,没尽夫妻扶助义务,陈大多年来对弟弟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最后判定王某分得40%,陈大拿60%,陈大向王某返还36.64万。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要求陈大向自己和儿子返还91.6万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有人会说王某和陈某都分居10多年了,陈某的后事也是哥哥办的,这笔赔偿款就跟她没关系了。
可王某和陈某并未离婚,两人还是夫妻关系,因此她是可以获得赔偿款的。
法院也肯定了陈大的付出,陈大拿大头,王某拿小头。
对于此事,大家怎么看?
素材来源:羊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