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男子从市场买来了胖鱼头,一共14吨,但他被别人举报了,公安局以男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立案侦查,一审判决男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32万,二审维持原判,但是刑满释放后,男子第1件事就是提出申诉,结果被认定为无罪,而此时他的14吨胖头鱼,早已腐烂被销毁了,于是男子要求公安局赔偿90万。
事情发生在2012年12月,当时赵某就从一个市场进了14吨的胖头鱼,这14吨的胖头鱼,花了他几十万,他就等着大卖这批胖头鱼,结果他将这14吨胖头鱼放到冷库存放之后,因为这些胖头鱼的包装袋上,印有查干湖胖头鱼标识,他被人举报了。
举报人认为,赵某在包装袋上,印有查干湖胖头鱼的标识,这属于销售假冒商品,当时公安局就出面处理了,他们认为赵某涉嫌了销售伪劣产品,并以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
而且他们告诉冷库,对于这一批胖头鱼,不能擅自处理,也不能转移。
事情发生之后,赵某因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决5年的有期徒刑,即使赵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也维持原判,如此一来,赵某在里面被关了5年,被罚款了32万。
至于那一批胖头鱼,到底怎么处理了,他并不知道。
他内心感到很冤,没想到标识一个名称,就犯罪了,还被关了5年,这5年他不但不能挣钱,那14吨的胖头鱼,更是成了他的心结。
在这5年期间,他一直心系那14吨的胖头鱼,他想着等5年之后自己出来,这一批胖头鱼估计早就腐烂不能卖了,这真的是亏大了。
果然等他出来之后,他得知,冷库曾经告诉过公安局,这一批胖头鱼已经开始腐烂变质了,当时他们没有处理,后来就将这一批胖头鱼给销毁了。
这一批胖头鱼可是14吨呢,说销毁就销毁了,损失的还是赵某。
赵某被关了5年,14吨胖头鱼也被销毁了,还被罚款32万,他刑满释放之后,一想起这些事情,就感到很冤屈。
他出来的第1件事,就是申诉,他觉得自己虽然标了查干湖胖头鱼的标签,但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他觉得自己不过是贴个地方特色标而已,这一批胖头鱼,也是从市场进的货,并不是劣质有害鱼,这一批鱼是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的,吃了也不会对人体造成人身损害,他就认为自己没有犯罪。
经过申诉,赵某终于洗清了自己的冤屈,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这起案件中,赵某的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是不构成犯罪,在2022年的1月20日,法院宣告赵某无罪。
终于洗清了罪名,赵某高兴之余,想到了自己那一批14吨的胖头鱼,既然自己是无罪的,那么那一批胖头鱼,就不应该被违法扣押,并且销毁。
但由于公安局没有妥善的处理这一批胖头鱼,导致胖头鱼腐烂变质才被销毁了,他认为公安局应当承担责任,他向公安局申请了国家赔偿。
但是公安局认为他已经超过了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并且认为他申请的理由不正当,他们对赵某的复议申请没有受理。
赵某被判无罪之后,他当然不能就此不了了之,他要为自己讨一个公道,于是他向高级法院申请,要求公安局赔偿损失90万。
由于在本案当中,公安局明知道这批胖头鱼不能长期保存,他们把胖头鱼放在冷库之后,不管不顾,导致胖头鱼腐烂变质,这才被销毁了,导致赵某损失巨大。
赵某出来认为他们是违法,查封扣押,他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经过他的努力,高级法院做出决定,公安局需要给赵某支付62.7万的赔偿金, 并且在2024年6月,驳回了公安局的申诉。
发生这样的事情,赵某损失14吨的胖头鱼,这损失确实很大,他既然是无罪的,他当然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赵某被判了5年的有期徒刑,经过申诉之后被改判为无罪,那么他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他除了申请人身自由赔偿金之外,可以要求返还32万的罚款。
除此之外,14吨的胖头鱼被销毁,如果他是无罪的,当时这14吨的胖头鱼,是因为他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扣押的,既然他无罪,那么就应当返还这14吨胖头鱼的损失。
但是这14吨的胖头鱼已经腐烂被销毁了,他们并没有妥善保管,因此公安局需要赔偿这14吨胖头鱼的损失。
《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2)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3项、第4项的规定赔偿。
第36条第(4)项进一步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因此赵某提出的赔偿,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那么你对赵某的事情有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