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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庄河,一22岁女子给朋友当伴娘,不料,回来时坐新郎家安排的车辆,走到半路,和

辽宁庄河,一22岁女子给朋友当伴娘,不料,回来时坐新郎家安排的车辆,走到半路,和一辆大货车撞上,女子身受重伤,躺了86天,新郎父亲垫了医疗费1.5万,事后,女子告到法院,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给她赔了5.6万,新郎父亲认为,既然女子拿到了赔偿款,就该归还自己给她垫付的钱,可他发现,女子压根没还的意思,新郎父亲告到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要女子归还1.5万,女子急了,我给你家免费帮忙,垫付钱不是应该的吗?法院判了!

刘某朋友结婚,她当伴娘,一路上高高兴兴,别提婚礼有多么风光。

可没想到,酒席结束,宾客们各自回家,新郎家安排了车辆,刘某回家也坐到了车上。

车辆上路,一路往外开着,可没想到,半路上和一辆大货车撞了。

刘某伤得最重,她被送到了医院,经过诊断,她左髋臼、股骨头都骨折了。

这下她不能动了,住院86天,光治疗费就花了4万多元。

可出事时刘某身边没有家人,新郎的父亲郭某作为主办方,主动给她垫了15737元的治疗费用。

刘某十分感动,毕竟她和新娘还是朋友,出事了人家第一个冲到前面,她在病床上暗自感伤。

之后,刘某慢慢缓了过来,她按照流程,起诉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

一年多后,法院判了下来,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一共赔了她5.6万。

这其中包含,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这些损失,钱也顺利的打到了刘某的账上。

可万万没有想到,钱在兜里还没 暖 热,郭某一纸诉状将她告到了法院。

郭某说了,他当初在刘某住院时给她垫的1.5万,是不当得利,要求刘某全额返还。

刘某蒙圈,她一直以为,这钱算是郭某家给她的补偿。

刘某认为,自己来当伴娘,本来就是免费帮忙,属于无偿给新郎家撑场面出了力量。

而郭某家举办婚宴,他们是活动的组织者,本来就有义务保障她的安全。

再者,她回家时坐的车是郭某给安排的,她是在车上出了事,郭某垫钱理所当然。

本来她就受伤,本来应该得到补偿,这1.5万,本就属于补偿,是自愿赠与她的。

她没想到,现在钱刚赔下来,郭某就往回要钱,翻脸就不认人了吗?

而且,郭某垫钱之后 还把票据都拿走了,她没了证明,理赔时费了老劲。

一般人都会认为,郭某不应该要这笔钱了,孬好人家是给你们家媳妇当伴娘才受伤的,怎么好意思要这笔钱?

再说,人家小姑娘好好来参加婚礼,受了这么大罪,又不是大钱,一共就垫了一万多元,怎么好意思往回要那?

也有人说,刘某理应退还,其一,法院已经判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了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等的一切费用。

其二,男方父亲只是代垫付,将垫付款收回来理所应当。

其三,受伤的是女方伴娘,如果要说“赔偿”也是应该由女方负责!

那么,到底法院该怎么判?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返还。

法院认为,刘某的损失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已经给她全部赔偿,包括护理费,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各种补偿。

这种情况,如果刘某再拿着郭某垫付的1.5万元不给,就等于同一笔医药费拿了两份钱的补偿。

因此法院认为,这笔钱确实属于不当得利,应该归还。

而且,刘某是女方的伴娘,是女方请她来的,郭某安排车送她回家,是出于方便宾客的好意。

再者,车祸不是郭某家安排的车造成的,而是货车司机肇事导致的。

因此法院认为,郭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对刘某无任何赔偿义务。

刘某坚持认为,说郭某垫付的1.5万是赠与她的,但她拿不出证据,证明郭某说过这钱不用还了。

这种垫付其实就是因为刘某当时孤身一人,没有家人陪同,是郭某给予的临时帮忙,并不是送给她的。

因此法院判决,刘某返还郭某垫付的医药费15737元。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 大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