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阳,男子与情人约会,两人在出租屋发生关系,进行到4-5分钟时,男子发现女子发出不正常声音,且嘴歪眼斜、小便失禁,男子当即停止为女子擦洗,不料女子次日离世,男子一审获刑3年后上诉,二审法院会如何判决?
事情发生在2015年12月28日,当天,女子吴某趁丈夫外出,与长期保持婚外关系的王某约好见面,为了不引起别人怀疑,她像平时一样牵着宠物狗外出,看起来和平常没有什么区别,没有人会想到,这次出门竟成了她生命中的最后一天。
两人在出租屋内发生关系后,仅仅几分钟,吴某身体突然出现异常,最初只是喉咙里发出奇怪的声音,随后嘴角和眼睛开始歪斜,很快整个人失去意识,还伴随着大小便失禁等症状,对于成年人来说,这样的症状已经属于非常明显的急危重症信号,无论是脑卒中还是其他突发疾病,都需要第一时间送医抢救。
然而,面对眼前的一切,王某虽然意识到情况不正常,却没有立刻拨打120,据案件材料显示,他尝试掐人中,希望吴某能够醒过来,但没有任何效果。
随后,他做出的第一件事并不是联系医院,而是把已经弄脏的身体和床铺清理干净,做完这些事情后,他竟然躺到床上睡觉。
几个小时后,晚上8点左右,王某再次醒来,吴某依然没有恢复意识,再次出现失禁,嘴里已经开始吐白沫,正常情况下,这样的症状足以让绝大多数人意识到事情已经十分严重,可王某依旧没有报警,也没有联系急救中心,而是再次帮她擦洗身体,然后继续等待。
这种等待,并没有换来奇迹,到了深夜,他第三次醒来时,吴某身体已经逐渐冰凉,双眼歪斜,小腿还出现了烫伤痕迹,显然,她已经长时间失去自主意识,身体状况持续恶化。
可即便如此,王某依旧没有采取真正有效的救助措施,直到凌晨4点左右,当他第四次醒来,发现已经摸不到脉搏时,这才急忙将吴某送往医院,但此时,一切已经太晚。医生检查后确认,吴某早已死亡,没有抢救可能。
案件发生后,法医进行了详细鉴定,尸检结果显示,吴某并非死于普通疾病,而是在双方发生关系过程中,腹部受到外力作用,导致膈肌破裂,随后引发呼吸衰竭死亡。
这一鉴定结果,也成为案件后续定性的关键,警方调查结束后,案件进入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危险局面的形成与王某存在直接关系,当吴某已经明显失去意识后,他不仅没有履行基本救助义务,还一次又一次延误最佳抢救时间,正是这种持续放任,最终导致死亡结果发生。
法院据此认定,王某的行为已经符合故意杀人罪中“间接故意”的构成要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一判决公布后,也引起了不少法律界人士讨论。
很多人都会觉得,王某明明没有拿刀,没有主动伤害,更没有说过希望吴某死亡,为什么还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
事实上,在刑法理论中,故意并不一定意味着主动实施伤害行为,也包括一种特殊情况——行为人已经预见到他人可能死亡,却仍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能够证明这种放任心理,就可能构成间接故意。
不过,王某并没有接受一审判决,而是提出上诉,他始终坚持认为,自己从来没有想害死吴某,当时虽然知道情况不好,但一直觉得她只是暂时昏迷,休息一下可能就会恢复,所以才没有第一时间送医,他承认自己判断失误,也承认拖延了救治时间,但否认存在故意放任死亡发生的主观想法。
二审期间,案件的争议焦点只有一个:王某到底是“故意不救”,还是“判断失误”。
法院重新梳理了案发当天的全部细节,包括现场勘查情况、法医鉴定、双方关系、王某的供述以及相关证据,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其构成故意杀人罪,证据还不足以证明王某具有放任吴某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故意。
法院指出,从整个过程来看,王某虽然没有及时拨打120,也没有立即报警,但他并非完全无所作为,他曾试图掐人中,希望吴某能够恢复意识,后来又多次查看吴某的身体状况,从这些行为来看,更符合一种错误判断和侥幸心理,而不是希望或者放任对方死亡。
换句话说,他不是觉得“死了也无所谓”,而是一直错误地认为“应该还能醒”“再等等可能就没事了”。
然而,这种错误判断,并不能成为免除责任的理由,对于一个已经失去意识、伴随嘴歪眼斜、吐白沫、大小便失禁等症状的人来说,任何一名具有正常认知能力的成年人,都应当意识到情况十分危急,即便自己不会判断病情,也应该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由专业医生决定如何处理,而不是依靠自己的猜测拖延时间。
法律要求的并不是普通人必须懂医学,而是在发现危险时采取最基本、最合理的救助措施,因此,法院认为,王某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他错误相信危险不会造成严重后果,对可能发生的死亡结果估计不足,最终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将罪名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期调整为有期徒刑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