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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一男子婚后觉得妻子没有激情,沉迷刷直播,遇见了17岁的女主播,她清纯、

湖南衡阳,一男子婚后觉得妻子没有激情,沉迷刷直播,遇见了17岁的女主播,她清纯、活泼,一声声“哥哥”叫得他心痒难耐。私加好友后,两人互称“老公”、“老婆”,甚至偷偷线下见面。为了讨女主播欢心,男子像着了魔一样,用三个账号轮流充值刷礼物,一年多下来竟砸进去68.9万元。妻子偶然翻到银行流水发现异常,一纸诉状将女主播和丈夫都告上法院,要求返还打赏款41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法庭上,女主播说自己只是个卖艺的主播,打赏是自愿消费,自己没有过错。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刘鹏与妻子李甜结婚十余年,感情趋于平淡,常因生活琐事争执不休。日复一日的摩擦中,刘鹏渐感婚姻乏味,对妻子的关注日益减少。
 
约一年前,他开始沉迷于网络直播,并被某平台一名艺名为“王娜”的女主播深深吸引,王娜年轻貌美、能歌善舞,且签约于专业直播公会,其直播间令刘鹏流连忘返。
 
为博取王娜的青睐与“宠溺”,刘鹏不惜重金,通过其名下的三个账号频繁充值,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
 
从最初的数十元、数百元的小额礼物,逐渐升级至动辄上千元的“火箭”“城堡”,其出手之阔绰,远超普通观众。
 
凭借持续的高额消费,刘鹏迅速晋升为王娜直播间的“榜一大哥”,备受主播关注。两人随后互加社交好友,聊天中频繁以“老公”“老婆”相称,内容暧昧,甚至有过私下见面。
 
妻子李甜虽素来不干预丈夫观看直播,但对其近来的异常举动渐生警觉,遂翻查刘鹏手机中的支付记录,发现多笔异常支出如涓涓细流,悄然汇入直播平台账户。
 
待她汇总统计时,这笔“细流”已累积成令人震惊的巨款68.9万余元。对任何婚姻中的配偶而言,如此行径无疑触及底线。
 
在愤怒与无助之下,李甜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她将丈夫刘鹏和女主播王娜一同告上了法院,,提出了几个核心诉求:
 
第一,请求法院确认丈夫对王娜的赠与行为无效;
 
第二,要求王娜返还她所收到的、属于李甜和刘鹏夫妻共同财产的打赏款项共计41万余元;
 
第三,要求刘鹏与王娜共同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法庭上,面对指控,王娜辩称,自己与刘鹏之间是正常的主播与粉丝关系。她向法庭强调,自己在直播时已年满十七周岁,且以直播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她主张,观众的打赏是对其直播表演的认可和鼓励,是一种消费行为,而非赠与。刘鹏在直播间购买虚拟礼物并打赏,享受了作为“榜一大哥”的尊贵身份、主播的互动表演以及其他观众的羡慕,这构成了服务的对价。
 
因此,这笔钱款是她的合法劳动报酬,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至于互称“老公老婆”的聊天内容,王娜辩称这仅是网络上常见的互动语言,目的是维护粉丝关系,并无破坏他人婚姻的恶意,不能据此认定其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院指出,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应根据双方关系实质判断。通常情形下,观众基于对表演的欣赏进行打赏,可认定为服务消费。
 
然而,本案中,刘鹏与王娜在直播平台相识后,即通过其他社交软件添加为好友,双方在长达数月的聊天记录中频繁使用“老公老婆”等具有特定情感指向的称谓,还存在线下见面的情形,而打赏的金额高达68.9万余元,且集中于双方暧昧关系存续期间,打赏的频次和金额呈现明显的非理性特征。
 
上述事实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刘鹏向王娜打赏的动机,已非单纯欣赏其直播表演,而是基于双方之间建立的超越正常粉丝关系的暧昧情感联系,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 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法院进一步指出,刘鹏为维系与王娜的暧昧关系而赠与财产,该目的具有不正当性。王娜明知刘鹏已婚仍与其维持不当关系并收取大额款项,双方行为共同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和社会道德准则,该赠与依法无效。
 
结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王娜取得款项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返还范围以其实际获利为限。
 
经查,王娜与公会分成比例在35%至60%之间,法院酌情按40%核算,结合打赏总额689,886元,认定其实际所得约27.6万元。
 
至于精神损害赔偿,因本案系合同纠纷,一般不涉及精神损害问题,该主张无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在扣减合理支出后,判决王娜返还20万余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