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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一60多岁男子多次与失足女交易后,发现这样太费钱了,于是找了个40多岁

湖南常德,一60多岁男子多次与失足女交易后,发现这样太费钱了,于是找了个40多岁女子合租了个大仓库,网罗了5名失足女在其中进行不正当交易,而男子不仅可以从中抽成,还不用花钱了。

2024年8月,李某与一位四十的女子赵某相逢,二人于澧县澧澹街道合租了一处仓库。仓库不算隐蔽,里面却被临时隔出5个小房间,放上床铺后,就成了固定进行违法活动的场所。

两人的分工也并不简单,赵某负责招人、管账,李某参与管理并按约定分成。警方调查显示,两人还在仓库内安装监控,画出逃跑路线,用所谓招搬运工、日结800元之类的暗语在网上发布信息,吸引人员前来。

为了提高所谓收益,仓库里还出现了评价和涨报酬的做法。账本记录显示,单次交易价格介于200元至800元,包夜价格逾1000元,组织者抽成最高达50%。此窝点自2024年8月起存续,直至案发,历时7个多月之久。

李某初始身为活动参与者,全身心投入其中。而后,身份陡然转变,摇身一变,成了坐享抽成、不劳而获之人。

以前每次都要掏钱,后来不但能从别人身上拿钱,自己参与时还不用额外支付,这笔算盘看似精明,结果却把普通违法推成了更严重的犯罪风险。

问题在于,找几个人、租一间仓库,究竟算不算组织卖淫?仓库位置是否偏远、房间数量多寡,以及是否为临时场所,皆非判定案件性质之关键要素。这些外在条件,难以成为界定案件本质的决定性依据。

按照2017年7月25日起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只要采用招募、雇佣、纠集等方式,对3人以上卖淫活动实施管理或控制,就可能触犯组织卖淫罪。也就是说,组织者有几个人、场地有多大,并不会改变对组织行为的认定。

赵某、李某涉及5名女性违法人员,人数已经超过3人的标准。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人员卖淫,基本刑罚为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刑罚还会进一步加重,但具体是否达到严重情节,不能只看人数,还要核实累计人数、违法所得和造成的后果。

价格、账本、监控、招募信息,这些细节为什么重要?因为它们可能直接反映谁在招人,谁在收钱,谁在安排交易,谁在决定分成,能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才是案件走向的关键。

2025年3月12日20时许,澧澹派出所联合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及复兴派出所,对该仓库展开了一场突如其来的清查突击行动。赵某、李某以及于某等6名违法人员被现场控制,警方还查获账本和相关物证。

当前,赵某与李某已依法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与此同时,于某等六人因相关行为,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法律之威彰显,违规之举必受惩处。

行政拘留并非刑事判决,刑事强制措施亦不意味着已然定罪。后续还需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以及法院审判等一系列司法程序,方能最终判定罪责。

两名嫌疑人的责任会完全一样吗?未必。谁负责招募,谁负责望风,谁保管账目,谁安排人员,谁只是提供一般劳务,都需要分别查证,不能因为共同租了仓库,就直接认定两人的责任完全相同。

司法解释还明确,明知存在组织卖淫活动,仍负责招募、运送、管账、望风等事项,可能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但普通保洁、收银人员如果只做一般劳务,没有实施实质协助,也不能简单按犯罪处理。

2025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248号。此案例足以彰显,对于这类案件的审查细致入微,展现出极高的严谨性与专业性。

2019年1 - 3月,金某伙同他人经营养生会所,组织7人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逾62万元。金某分得76485元,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获刑3年6个月,并处以36万元罚金。

金某取保候审期间又主动联系他人购买毒品,再向公安机关举报,试图争取立功从宽处理,法院认定这种先主动参与违法、再提供线索的做法不构成立功,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说白了,李某以为自己找到了省钱和赚钱的办法,实际上却把个人违法升级成了组织性犯罪。普通人面对这种事情,难道不该及时收手吗?省钱的路有很多,靠违法交易牟利,最后省下的那点钱,很可能远远抵不过法律代价。

眼下,常德这起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账目、分工、获利和人员关系,仍需等待完整调查结果。

信息来源:湖南澧县警方通报:仓库内卖淫嫖娼,6名男女当场被抓——环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