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男子和女网友见面,发现女子长得特别漂亮,俩人立刻到酒店开房,男子没有想到,女子和他特别合拍,他心里一热,给女子买了枚钻戒,花了60000,又买了耳环,花了他5000多元,男子以为,这是定情信物,可没想到,女子只把他当临时搭裆,随后,女子又和别人开房,男子急了,感觉被对方欺骗了感情,他要女子还他钻戒,女子拒绝,说他小气,还说他玩不起白玩!
一男子在网上聊天,很快和一女子聊的对眼,俩人一来二去,决定在现实之见面。
谁知男子一见女子,疑为天人,对方特别漂亮,顿时让他眼前一亮!
俩人直奔酒店,开了房间就开始忙碌,男子没有想到,女子特别的随后,就像给他量身定制的一样。
他心里高兴,难得遇到这么合拍的女人,俩人在酒店里住了几天,每天都让男子回味无穷。
他一高兴,拉着女子就到了珠宝店里,他先花了60000元,给女子买了一枚亮晶晶的钻戒。
他又一看,有一对奢侈品耳环非常漂亮,标价50000,衬得女子越发的好看。
他毫不犹豫,立马买下送给了女子,在他心里,这是对女子爱意的表达。
女子高兴,她没想到,就是陪了对方几天,男子竟然这么大方,转眼6.5万元的首饰到手,这面见得划算,顿时她就心花怒放。
可男子以为,既然女子收了礼物,那就代表默认了俩人是男女朋友关系。
随后,俩人惜别,各自回到了各自的城市。
从此以后,男子日思夜想,期待着和女子下一次的见面,可他压根就没有想到,女子根本就没把他当男朋友。
女子不过是来玩玩,对他就是几天的短择,既然俩人都回到了自己的城市,那就没有必要再见面了。
过了一段时间,男子发现不对劲了,女子不但又找了个男子,和对他一样,也和别的男子睡了。
这下男子彻底急了,他想挽回,女子要他别幻想了,她已经有了男朋友,请他不要再打扰她。
男子急了,后悔万分,可惜了自己买的钻戒耳环,他不甘心,要女子归还,可没想到,女子说他玩不起就别玩!
男子越想越气,他之所以花大价格给女子买钻戒,就是为了和女子恋爱为目的的赠与。
既然女子不同意,就不该接受他这么贵重的礼物。
可女子拒绝,女子认为,我已经陪过你了,赠与是你自愿给的,哪有给了礼物再要回去的,难不成你还想仅退款?
闹到最后,女子答应给他还一枚钻戒,可男子又说,还的不是他买的那枚戒指。
俩人最终彻底翻脸,男子告到了法院,要求女子归还他买的那颗钻戒。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也就是说,如果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大额财产,如彩礼、购房款等,会被认定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未能成婚,赠与方有权主张返还。
但小王赠与钻戒的目的是和女子发展恋爱关系,并非以结婚为前提的赠与。
而且,恋爱关系本身属于情感的范畴,不能作为赠与所附的条件。
因此,法院认定男子给女子的赠与属于一般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不可撤销。
因此,法院驳回了男子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信源: 环球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