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还是发生了!”山东青岛,4名好友聚餐4小时喝光36瓶啤酒。散场后,34岁男子贾某独自骑电动车回家,途中撞上路沿石及路灯杆,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事后,贾某家属将另外3名同饮好友告上法庭,索赔99万余元。法院判决出人意料!
34岁的贾某接到朋友刘某的电话,说大家已经很久没聚了,晚上一起吃顿饭、喝点酒,放松一下。贾某没有多想,欣然赴约。
当晚参加聚餐的共有四个人,除了贾某外,还有组织饭局的刘某以及蔡某、于某,四人彼此相识多年,平时关系不错。
起初,大家只是象征性地碰杯,可随着话题越来越多,酒也越喝越快。一瓶、两瓶、三瓶……桌上的空酒瓶不断增加。
四个人整整聚餐了四个小时,最终喝光了36瓶500毫升装啤酒,平均下来每人约喝了9瓶。
席间,贾某的妻子还曾打电话询问丈夫什么时候回家。贾某笑着回答:“快了,马上结束。”谁也没想到,这通普通的电话,竟成了夫妻间最后一次通话。
深夜,饭局结束。
四人一起走出饭店,在门口简单寒暄几句后,各自准备离开。刘某、蔡某、于某决定步行去附近一家俱乐部继续打台球,而贾某则推着自己的电动车,准备独自骑车回家。
没有人坚持把他送回家,也没有人为他叫代驾、打出租车或者联系家属。大家都觉得距离不远,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
然而,就是这个看似不起眼的决定,最终酿成了无法挽回的悲剧。
夜色中,贾某骑着电动车缓缓前行。由于饮酒过量,他的意识和判断能力已经明显下降。骑行途中,车辆逐渐偏离正常路线,最终失控撞向路边的路沿石,随后又重重撞上路灯杆。
猛烈的撞击导致其头部受到重创,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等路人发现并报警时,一切都已经来不及了。
噩耗传回家中,贾某的妻子几乎无法接受现实。
几个小时前,丈夫还在电话里告诉她“马上回来”;几个小时后,等来的却是警方通知认尸的电话。
原本完整的家庭,因为这一场聚餐,瞬间支离破碎。
处理完后事后,家属认为,虽然事故是贾某骑车发生的,但另外三名共同饮酒的朋友也并非毫无责任。
家属指出,当晚大家一起大量饮酒,组织饭局的人没有控制饮酒量,也没有在聚餐结束后履行必要的照顾、提醒和安全护送义务。
明知贾某已经喝了不少酒,却仍任由其独自骑电动车离开,因此三名同饮者都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随后,家属将刘某、蔡某、于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9万余元。
案件开庭后,三名被告均表示十分委屈。
他们认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喝酒是贾某自愿的,没有任何人强迫、灌酒;骑电动车回家也是贾某自己的决定,事故更是其本人驾驶不当造成,他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围绕“共同饮酒者是否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展开激烈争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酒后骑行存在危险,却仍选择独自骑电动车回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但与此同时,法院指出,同饮者之间不仅是普通聚餐关系,在共同饮酒过程中,还负有一定限度的安全照顾义务。
尤其是组织聚餐的刘某,作为饭局发起人,又负责买单,在明知贾某已经大量饮酒的情况下,没有采取联系家属、劝阻骑车、帮助安排安全返程等合理措施,存在一定过错。
另外两名共同饮酒人虽然并非组织者,但同样没有尽到必要的提醒和照顾义务,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事故原因、各方过错程度以及损害后果,法院最终酌情确定责任比例:
刘某承担4%的赔偿责任;蔡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于某承担3%的赔偿责任。
三人合计承担10%的责任,共赔偿家属约17.7万元,而不是家属主张的99万余元。
判决公布后,引发广泛讨论。
有人认为,成年人应当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酒是自己喝的,车也是自己骑的,不能把全部责任推给朋友。
也有人认为,共同饮酒不仅意味着一起举杯,更意味着在发现同伴已经明显醉酒时,应尽到最基本的提醒、劝阻和照顾义务。
哪怕只是帮忙叫一辆车、联系一下家属,或者坚持送到家门口,都有可能避免悲剧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