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男子购进14吨胖头鱼,遭人举报后被警方立案侦查。一审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他5年、罚金32万,二审维持原判。他刑满出狱坚持申诉,最终被改判无罪。可当初扣押的14吨鱼早已腐烂销毁,男子随即向公安索赔90万元。
赵某最开始被松原市公安局带走时,头上戴的帽子是销售伪劣产品罪,举报人认为赵某卖的不是真查干湖鱼,就是以次充好。
可办案人员真去检验那批鱼时,才发现鱼本身完全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老百姓买回家煮着吃、炖着喝,一点毛病都没有。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帽子明显扣不住,公诉机关又改口换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二审都照着这个思路把赵某关进去了整整五年。
赵某出狱后的申诉,恰恰卡在了罪与非罪的那道细缝上,按照刑法和商标法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成立必须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和注册商标一模一样的标识,还得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赵某在生鲜袋子上印查干湖字样,性质上确实侵犯了商标权,理应由工商部门开罚单、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违法的范畴。
但要说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构成刑事犯罪,中院法官在再审时觉得实在够不上。刑事惩罚是国家手里最重的一根棍子,能用行政手段解决的问题,就不该动用刑法。这个道理讲通了,赵某的无罪判决也就水到渠成。
拿到无罪判决书,赵某想到的第二件事就是那十四吨鱼,松原市公安局立案的同时,就给冷库送去了一份《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白纸黑字写明不许擅自转移、不许私下处理。
这本来是标准操作,可胖头鱼是生鲜,不是砖头瓦块,禁不起长期存放。冷库管理员发现鱼开始变质后,赶紧把书面报告递到了松原市公安局的办案人员手里,说这批货再不处理就要全部烂掉。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涉案财物管理的规定,遇上这种易腐烂、易贬值的东西,办案机关应该先拍照、录像、做物价鉴定,然后依法变卖或公开拍卖,卖鱼得的钱先提存起来,等案子判完再决定归属。
可是松原市公安局收到冷库报告后,硬是拖了半个多月,既没安排评估,也没走变卖程序,最后干脆一车拉走全部销毁。这一下等于把十四吨鱼的价值直接归零。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时,一眼就看出问题所在。这种扣完不管的做法,构成了对涉案财物保管职责的严重违反,正好落进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制范围。
最终高院判松原市公安局按鱼的市场价,一次性支付赵某62.7万元赔偿金,2024年6月又驳回了公安局那边的申诉。
最高法通过这个案子给基层执法单位划下了一道明白的红线,扣押不是终点,扣了就得管,管不好就得赔。赵某用五年自由和十四吨鱼的代价,替后来人挣出了一份说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