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官按指示判案获刑谈起,李向安:汇报思维是构建法治社会路障】最近与知名律师李向安聊天,谈到了河南一个名叫王桂荣的法官,她按照层层汇报得出的结论判案,最终却成了错案责任链条上唯一被追究刑责的人。李向安说:这不仅是王桂荣个人的悲剧,更是“汇报思维”对法治根基的深层侵蚀。听到这个故事的来龙去脉,心中顿感唏嘘不已。中国构建法治社会可谓任重道远,习惯性地听领导的指示办事,觉得这样总万无一失了吧,结果吃亏的还是自己。王桂荣案表明,在法律证据面前,领导并不为法官的错判误判买单。这个案子可追溯至2002年的河南周口,时任川汇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的王桂荣,主审了被告人于海哲被控诈骗一案。合议庭内部意见分歧,王桂荣主张有罪,其他成员则认为证据不足应判无罪。于是,案件被提交至审委会,审委会拟判无罪。此时,检察院撤回起诉,而后又补充侦查重新起诉。案件再次回到王桂荣手中,审委会形成不同意见,决定就“罪与非罪”等关键问题向上级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的书面答复很明确:构成诈骗罪。据此,合议庭重新评议,一致同意判处当事人于海哲有期徒刑十年。这份判决得到了审委会的同意,也通过了二审法院的维持,整个司法程序链条完整闭合,每一环都有“组织”背书,每一个决定都经过了“请示”与“汇报”,没想到数年之后,真相反转,于海哲被改判无罪,获得了国家赔偿,一场追责随之而来。启动和参与这场错案的公检法人员中,有人被撤职,有人被处分,而王桂荣,这位一审主审法官,成了唯一被实质追究刑责的人,于2011年被漯河市舞阳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决书指出,她“未认真调查核实”无罪辩护意见,未发现证据中的明显矛盾,“根据伪证认定了错误的事实”,其审理报告“误导院审委会和市中院作出错误决定”。李向安律师说:王桂荣的辩护意见中,有一句辩解尤为扎心,她只是服从了审委会的决定和上级法院的书面答复。这揭示了一个核心悖论:在一个高度行政化的司法运作体系中,案件的决定权属于“集体”或“上级”,办案法官只是程序的执行者和信息的传递者。但当错案发生需要追责时,“集体负责”往往异化为“集体不负责”,执行具体操作的一线法官,却可能因未能守住事实与证据的底线,而成为唯一的“替罪羊”。李向安对此深层剖析称:王桂荣案的悲剧并非孤例,而是“汇报思维”结出的苦果。这种植根于行政化科层制的汇报文化,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大敌”。为什么这么说呢?李向安对我解释说:司法裁判的精髓在于“亲历性”,法官通过庭审直接聆听、观察、质证,形成内心确信。而汇报是一种经过筛选、提炼,甚至扭曲的信息传递。正如有检察官所言,每一次汇报都如同一次“翻译”或“转告”,当决策者(审委会、上级法院)隔着汇报的帷幕审视案件时,真相与正义可能已在这层层传递中悄然流失。呼格案、聂树斌案等重大冤案,哪一个没有经过层层汇报?但汇报最可能导致责任链条的断裂与错位。李向安指出,法治的核心在于“权责匹配”。而在一个凡事要请示、层层要汇报的体系中,权力的运行是模糊的,责任的归属更是混沌的。一旦发生冤案错案,最大的可能是上级机关因被“误导”而未被实质追责,而奉命行事的法官因在一线判案身陷囹圄。几十年来,李向安律师一直倡导“法治思维”,对这种“人治”色彩浓厚的“汇报思维”深恶痛绝。他对我说:法治意味着法律至上,意味着每一个裁判者都依据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款,独立、亲历地作出正确的判断,并对自己的裁判终身负责。李向安非常排斥那种向上看、向领导看、向“指示”看的办案逻辑,其言谈话语一针见血地刺中了中国司法行政化的沉疴。李向安反问称:当一名法官在撰写判决书时,他心中最重的天平,究竟是事实与法律,还是上级领导的意见?在他看来,一个依赖“请示”与“汇报”来规避风险的体系,或许能让个体暂时安全,却会让法治的整体根基日渐松动,直至崩塌。唯有告别对“人治”下“明君清官”的幻想,坚定地走向以法律为最高权威的法治之路,才能真正避免下一个“王桂荣”的悲剧,也才能让每一个公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愿王桂荣案在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成为一个负面里程碑,类似的悲剧以后不再重演。(李向安律师:以无罪辩护、刑民交叉、替人翻案著称于法律界,已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能力。其“弘扬人性法治之精神,恪守做人做事之道德”之为人宗旨,赢得社会广泛赞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