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未成年女孩独自走进一家民营医院,竟然在监护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流产手术。
2026年6月10日,江西南昌某民营医院,一名未成年女孩独自走进医院,接受了流产手术。
整个过程中,没有监护人到场,没有监护人签字,甚至没有监护人知情。
直到余先生的母亲无意中发现孙女的病历,这个家庭才被真相击中。
余先生震惊地发现,手术协议书和麻醉协议书上的签字人,他们根本就不认识。
余先生称,女儿仍在上学,而医院工作人员却回应:手术前女孩告知医生“她已经参加工作”。
监护人完全不知情,签字人身份不明,医院未做任何核实。
7月20日,余先生向媒体反映此事。南昌市卫生健康委表示,已受理投诉,正在调查核实。
目前,涉事医院称相关科室正在处理此事。
(1)涉及未成年人性侵害可能到强制报告义务。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法定的报告主体之一。
根据该制度,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违反该规定的,卫健部门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对违规医院作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医疗机构的法定告知义务:监护人必须知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对于未成年人,“患者本人”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医疗机构必须将手术风险、替代方案等情况告知其监护人,并取得监护人的明确同意。
医院仅凭一份来路不明的签字就实施手术,已经踩踏了法定告知义务的红线。
(3)未成年人的“同意”不等于“有效同意”。
《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医院辩称女孩告知“已参加工作”,如果女孩未满十六周岁,或虽满十六周岁但并非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她的“同意”在法律上不具备完全效力。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流产手术属于重大医疗决策,显然超出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范围。女孩本人的“同意”,在法律上不能替代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4)签字人的身份:医院未尽到核实义务。
余先生称不认识签字人,这恰恰暴露了医院的重大程序缺陷。
医院在实施手术前,有义务核实签字人的身份及其与患者的关系。
如果签字人既非监护人、也非经监护人授权的代理人,该签字在法律上无效。
医院以一份无效的签字单为依据实施手术,本质上是程序违法。
(5)民事赔偿责任:医院难辞其咎。
如果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和核实义务,导致未成年患者在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手术,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监护人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术后康复所需的医疗费及护理费,以及因手术可能造成的后续身体损害相关费用。
(6)行政监管:卫健部门的调查是关键。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已受理投诉并启动调查。如果查实医院存在违规行为,卫健部门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规定,对医院作出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一个未成年女孩独自走进医院做流产手术,医院凭什么不问一句“家长知道吗”?一份来路不明的签字单,为什么能让一台手术顺利进行?
如果那天不是奶奶偶然发现病历,这个女孩经历的一切,是不是永远不会有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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