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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大谱!”江苏南昌,17岁女孩背着父母偷偷与人跑到一家民营医院做了流产手术,事

“离大谱!”江苏南昌,17岁女孩背着父母偷偷与人跑到一家民营医院做了流产手术,事后还是被父母发现。女孩父母询问女孩情况,女孩死活不肯就是不可能说。

因为完全不知情,也不认识陪同女儿做手术的那名男子,而且那名男子姓“肖”,医院却说是女孩哥哥。女孩父母难以释怀,认为涉事民营医院违规,投诉涉事民营医院!

据悉,目前,卫健部门已受理投诉,正在调查核实。

那从法律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医院在没有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情况,能不能给未成人做流产手术?

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流产手术属于高风险侵入性手术,很显然不属于纯获利的行为,也是超出未成年人认知能力的行为。未成年人是无法自行决定做与不做!

即便未成年人要做,医院也要征得未成年人父母的同意!

其实,关于这点《母婴保健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母婴保健法》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

公安部、教育部、最高检等9部门发布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4条更是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包括医院。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等等情况。

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涉事民营医院在给女孩做流产手术不仅要通知女孩的父母,必要的情况下,还要上报给警方等部门。

最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民营医院追求经营收益无可厚非,但绝对不能凌驾于法律底线之上,为了创收刻意规避诊疗审核流程、漠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相关部门理应当严查严惩涉事民营医院!

不过还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医院没有告知孩子父母,但是孩子怀孕不可能没有任何症状,作为父母的没有发现异常,很显然也存在失职!

未成年人身心稚嫩、心智尚未成熟,早恋的并不少见!流产是对孩子身心的双重伤害!

也再次提醒大家,一定要尽早给孩子进行性教育,做好日常引导,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变化,避免孩子做出后悔终生的事情!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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