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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一女子花500万买了套房,却发现阳台窗外有了一道装饰横梁,严重影响了采

江苏南京,一女子花500万买了套房,却发现阳台窗外有了一道装饰横梁,严重影响了采光和视野。

女子找开发商讨说法,可开发商却称这横梁在规划之内,且不影响日照时间,所以对女子的请求未予理睬。女子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拆除横梁或补偿30万元。

荔枝新闻报道中,购房人小付在2021年选中这套三楼住宅,签约时最看重的是朝向、采光和窗外视野。临近交房,小付才发现两间卧室窗外多出横梁。

小付翻出购房时拍摄的沙盘照片,模型上没有对应构件,合同也未作清楚提示。开发商强调横梁已经列入设计并通过审核,小付却认为,规划手续不能代替售房时的说明。

双方争执的关键,不是房间能否居住,而是开发商有没有把足以影响购买决定的情况提前说清。

类似争议早有公开判例。2003年8月17日,黄颖与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美然北美态度项目一套建筑面积143.4平方米的住宅,总价567864元。

2004年8月办理入住时,黄颖发现客厅窗外横着装饰钢梁。施工图早已画出钢梁,项目沙盘和购房合同却没有显示。黄颖当月发函提出异议,随后要求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通过验收,黄颖也已入住,没有支持请求。黄颖没有停下,将诉求改为把横梁上移55厘米,并提交设计单位的技术意见,证明调整后重新焊接具备可行性。

案件进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开发商没有提交由开发商保管的业主入住验收单。法院结合现有证据,认定黄颖收房时已经表示异议。

2005年7月8日,二审判决撤销原判,要求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把横梁上移55厘米并重新焊接。

这个结果没有把规划审批和合同责任混在一起。钢梁符合施工设计,只能说明构件不是违规搭建;沙盘和合同没有告知,则涉及开发商是否完整履行约定。

房屋属于长期使用的大额商品,窗外结构会影响视野、室内感受和购房选择,不能只用日照时数是否达标来判断损失。

2014年2月7日,江苏启东又发生一宗相关纠纷。张俭华、徐海英以63万元购买取生置业开发的在建商品房,合同附件中的平面图加盖了开发商印章。2015年6月交房时,两人发现实际房间与图纸形成左右相反的轴对称布局。

房间数量和基本功能没有消失,张俭华、徐海英仍认为,房间方位与当初选定的布局已经不同。2015年7月16日,两人发出律师函,协商无果后起诉解除合同。

一审没有支持解除请求,二审则认为,购房人已经把特定布局写进合同,开发商就应按约交付。房屋还能住,不等于交付差异可以忽略。

该案后来收入2017年第9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法院支持解除合同,也说明户型、方向、采光和视野一旦成为明确约定,就不只是个人偏好。

回到南京报道,小付提出拆梁,还要面对建筑安全、外立面管理、规划核准及其他业主权益等现实限制。法院即使确认告知存在问题,也要判断横梁能否安全移动,拆除是否会影响整栋建筑。

正因如此,黄颖案采用上移横梁,启东案采用解除合同,不同补救方式都在处理同一个问题,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是否与购房人签约时得到的明确承诺一致。

南京案件的处理也要依据沙盘、合同、销售说明和建筑设计等证据。据荔枝新闻报道,法院没有支持直接拆除横梁,而是考虑采光、视野、居住体验及房屋价值受到的影响,酌情判令开发商赔偿20万元。

信源:荔枝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