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老鼠
1522年,法国欧坦(Autun)鼠患横行,麦田损失严重。那时掌管市民生活的是教会,按规定,教会法庭负责处理一切危害民生的事,几位受害人认为鼠患就是危害民生,于是来到法庭起诉,被告是本教区所有老鼠。
法官态度很认真,立即发出传票,传唤本教区所有老鼠,上法庭受审。
按法律规定,被控若是不能自己聘请律师,法庭必须指定一位辩护律师。法庭指派的律师是年轻的查塞(Bartholomew Chassenée)。
开庭那天,许多市民前来旁听,辩控双方的律师也都到场——但被告们,也就是本教区的老鼠们,没有出现。
检方向法官说,被告逃避出庭,说明它们心虚畏罪,法庭应该以缺席审判方式给它们定罪。
查塞虽然年轻,但精通法理,兼且为人公正,所以他没诉诸拙劣障眼法,比如请鸭脖冒充老鼠出庭,而是向法庭提交长篇辩词《首轮法律意见》(Consilium Primum),说他的委托“人”(client,这词本身不分物种)并没有收到正式传唤书,法庭只是派人把传唤公告张贴到市面(如图,来源见水印),这并不能保证所有被告都看到传唤。另外,街上到处是流浪猫,老鼠如果真收到传唤,来法庭的路上随时会有生命危险。法庭没有权力强迫被告冒着生命危险出庭。如果法庭坚持传唤被告,首先必须提供相应的措施,让被告能安全地出庭和回家。
法官认为查塞的陈词有法律依据,同时法庭也没有什么措施能确保老鼠们前来或是离开法庭的时候不被流浪猫吃掉,最后法官决定撤销此案。
此案见于爱德华·佩森·埃文斯所著《对动物的刑事起诉与死刑处罚》(1906 年),第 18 页。
